本期话题:涉疫情商铺房租问题引关注。一面是政府号召减租、免租,共度难关;一面是店家、房东各有难处,难成共识。司法实践如何判定商业的“不可抗力”?减租、免租、退租,是情分还是本分?小微企业众多、同处疫情下的邻国日本,有哪些做法值得借鉴?疫情下的危机,给中国商业“反脆弱”留下哪些思考?

  受疫情影响,餐饮、商场行业不得不关门停业,尤其是连锁、中小企业损失巨大。一面是各地政府出台文件,号召减租免租;另一面,占商铺数量9成以上的私营房东,因各种原因无法满足承租人的减租、免租、退租要求。

  不久前,北京市朝阳法院远程审理调解了一起涉疫情商铺退租案,最终双方协商解除合同。这也是北京首例涉及疫情引发的房屋租赁纠纷案件。然而,疫情期间商业租赁房租该怎么交?承租双方该不该共同应对风险?减租免租,是情分还是本分?政府出台的通知文件,是否有法律效力?

  本期嘉宾:

  首都经贸大学教授、消费大数据研究院院长 陈立平(左)

  北京市一中院房地产案件主审法官 赵蕾(右)

  主持人: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广经济之声【远见】栏目制作人、评论员 王思远

  租赁纠纷增多:小型商业体损失惨重 个体难与房东“讲价”

  思远:陈立平教授常年在大学教学,从事连锁等商业模式和文化的研究,因为早年在日本留学就业的经历,也是日本商业学会和日本亚洲市场经济学会的会员;赵蕾法官在北京市一中院常年主审房产类纠纷案件。

  疫情持续期间,很多商业体尤其是商超连锁,由于无法经营带来巨大损失。有人主张对房租进行减免,各地政府也发出号召;另一方面,私营房东也有各种现实问题,很多人不同意减免。陈教授,疫情是不是对商超造成非常大的影响?

  陈立平:这次疫情让商业服务业冰火两重天,特别是餐饮业、服务性行业、健身影院,也包括社区商业。中国餐饮协会统计,春节7天内,仅餐饮业的损失大概在6000亿元以上。社区中的中小餐饮店、早餐店、理发店、修理店,基本都停业了。因为零售行业对灾害非常敏感,全世界现在100多个国家发生疫情,都是如此。当然,灾害是零售经营的一部分,是应当面对的风险,不应该把这个问题特别扩大。但是,如果企业经营受到限制,也要正确评估疫情对企业的影响。

  思远:现在各地政府发文,号召做“中国好房东”,共同抵御风险,很多公制场所都响应号召。但绝大部分私营和民营商用房屋的房东,不同意减租免租。双方争论在于:一是疫情导致无法营业,属于“不可抗力”,全额交租不合理;二是房东们认为这是租户应该承担的风险。您怎么看?

  陈立平:在北京我看到,疫情后绝大部分购物中心给租户适度地减免了房租,包括万达等,即使像潘家园这样的文化市场,都给商户减了不少的房租。这当中的问题是在社区中,零散、小微的餐饮企业、服务企业,面临房租压力非常大,你不能让这些小业主们去跟房东讨论租金的事。房东有自身的利益,还有合同存在。房租是由市场供需决定的,房东会更多考虑自己的利益。目前受房租困扰的,主要是像以直营店为主的门店,比如很多小餐饮、便利店在市中心、写字楼里,基本没生意,房租还高。如果与房东零散个别交涉,实际上很难有效果。

  我个人觉得,政府要适度出面,现在很多(政府)政策,也是着眼于房租的问题来出台的。房租只是表象,核心问题是:如何在疫情面前共同面对风险,经营者跟个体房东要有协商。此外,如何通过外部减免税收或其他倾向性政策,消化这部分房租、化解一部分经营危机,尤其是对于这种小型商超,是迫在眉睫的。

  北京朝阳法院“云”宣判“涉疫房屋租赁第一案”:双方协商退租(图片由版权方提供)

  法官详解:疫情整体符合“不可抗力” 各案需具体分析

  思远:赵法官,两个问题请教:(1)这次疫情中,各地政府出台了文件,包括前期防止疫情蔓延,限制一些经营场所开业;(2)现在恢复生产阶段,也号召房东和经营者共同面对疫情风险,适度减租甚至免租。这两项政府文件分别是什么样的法律效力?通俗地讲,该怎么理解?

  赵蕾:疫情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管理领域,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有以下职责:(1)疫情防控中采取应急措施或临时措施;(2)对疫情防控工作进行奖励、社会保障、抚恤等措施,这些都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所以这些文件都是有法律效力的。但怎么去理解,要看文件的具体内容。有的规范是强制性的,一旦违反就要承担行政甚至刑事责任(比如交通管制,封锁危险场所、限制公共场所的活动);还有一些是倡导性的规范,主要是引导作用。像减免房租,北京市出台的文件主要是针对一些中小微企业,明确说部分国企是需要减免租金的,对其他性质的企业,主要是倡导规范。

  思远:现有情况上看,经营者跟房东主要的争论点集中在“疫情导致无法经营,这个事属不属于《合同法》或《民法通则》上的不可抗力?像您说的,地方政府为了防止疫情扩散,把楼都封了,导致没有营业,算不算不可抗力?法律上,怎么理解“不可抗力”?

  赵蕾:我国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主要是民法总则第180条和合同法第117条——“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比如自然灾害,或是征收征用的政府行为,还有罢工骚乱等社会异常事件,凭现有的技术水平“没法预见、克服,对损害后果没法避免的”。

  针对这次疫情的定性,我国许多地方的高级法院、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发言人,基本上把它定性为“不可抗力”,但全国人大法工委也强调了,是对于“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讲,疫情及其防控措施构成不可抗力”。现在,最高院没有出台司法政策,但在2003年非典时,最高院出台过关于非典的通知,说“疫情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可适用合同法117条和118条”——就是不可抗力原则。最高院这个通知已经过了时效,但司法精神还是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他山之石:日本企业的灾害防御体系

  思远:陈教授,您是日本商学学会会员,也有旅居日本的学习和工作经历。邻国日本的国家社会制度非常严谨,商业合同法非常细,包括行业协会和组织的责任义务也非常细化。能不能分享一下我们的“邻居”日本遇到这种突发情况,产生商业上如房租等纠纷,通常怎么解决?

  陈立平:在日本有两方面:(1)行业协会发挥了重要作用,比如社区有商业街委员会,城市里边有商工会议所、经济团体联合会。日本的社区商业街委员会,所有商户必须强制性加入。一旦发生地震、震灾等活动,这些组织就可以代表整个商业街中小零售业的利益,由行业协会、商工会议所、经济团体联合会,出面协调租金、经营损失等问题。(2)发生自然灾害时,日本有防止灾害的一系列法律,规定包括灾害中后“商业应起到的作用”,也包括一些保护中小零售业的具体法律,像《中小零售业振兴法》等。

  现在,日本新冠肺炎疫情也很严重,发生了餐饮业、旅店业倒闭的事件,政府和这些经济团体组织都发挥了作用,比如出台给中小企业免息贷款的政策,这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思远:追问一下,中国有没有这样的组织?这样的组织代表个体去和房东谈判,优势很明显“人多力量大”;但中国的情况更复杂,比如房东理由很多,有人说“我还背着房贷呢”,组织替小商业出头,怎么做到高效和有效?

  陈立平:这恰恰是现在咱们国家最缺乏的一块——现在中国的社区商业是没有组织基层,几乎没人管。以北京为例,基本上就是北京市商务局、区商务局,再往下就是大型企业,中小企业基本上没纳入到体系当中,可以说是“自生自灭”。所以出现问题时,中小零售企业没有代言人,没人替他们说话。未来要很重视中小企业,它们是主要的雇佣载体,一旦发生大面积失业,肯定会造成社会不稳定。应该反思这次疫情的教训,加强中小零售企业的组织能力培养和组织建设。

  疫情中的日本商业(图片由受访者版权提供)

  司法实践:关于“不可抗力”判定的原则

  思远:中国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占中国企业总数的99.9%以上,虽然个体小,但却是蚂蚁雄兵,承载了更多就业和经济的重任。说完了海外案例,再把目光投向国内——赵法官长期从事房屋租赁、地产纠纷一线审判工作,给我们介绍一下,眼下一旦发生类似纠纷,到底有没有法律上的判定标准?比如17年前非典也经历过类似情况,影响到商业正常运转,也会有房租纠纷,最后是怎么办的?

  赵蕾:这次争论主要集中在“疫情是否是不可抗力”,实践中审理这种案子,要考虑到疫情对不同合同履行产生的实际影响。不是说发生疫情事件,就免除所有合同义务和责任。基本上,疫情对商业的影响分为四类:(1)没有影响;(2)有一定影响,但合同还可以继续履行;(3)对双方合同的基础有重大影响,继续履行可能造成“显失公平”;(4)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只有第4种情况才适用合同法的不可抗力。

  思远:我理解,法院判定不可抗力时,要根据实际情况:经营者租这个房子是为了经营,但是如果都经营不了,就不能实现租房子的目的。所以,要看疫情中,是不是真的不可经营。比如,店所在的写字楼都不开门,那肯定算不可抗力,对吧?但如果是经营者自己觉得,开门了生意也不好,不够人员工资,主动关门,就是另一种情况了,对吧?

  赵蕾:对,实际履行不下去的,合同可以解除。但疫情对合同有或大或小的影响,这时还是会考虑实际影响的大小。从2003年非典时期的审判实践上看,很多法院判决是适用了不可抗力条款、免责,也有适用了公平原则,对疫情产生的损失在出租人和承租人间进行分配,少数是引用“情势变更”原则,就是说合同缔结履行的基础发生了重大变化,可以履行,但继续履行可能对一方显失公平,这种情况下可以请求法院进行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

  思远:也就是说法院在实践审判中没有一定之规,因为每个案件情况都不一样,但核心是结合双方立场,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的司法精神。

  赵蕾:对。

  专家呼吁:合理引导、共担风险 避免诉讼“双输”

  思远:如果双方协商不成,要打官司容易吗?成本很大吗?陈院长刚才说,中小企业现在普遍缺少合力,小而散。如果小业主跟房东达不成一致,现在政府、协会、银行怎么做设计或紧急出台方案调和,让大家不要走到打官司那一步,减少司法和企业资源消耗,现在有这种可能吗?

  陈立平:我觉得这种可能还是存在的。大型零售业、购物中心都是集中在商业街,所以租金比较容易谈。问题最多的是中小企业,在社区中大量的店铺业主和房东间可能会发生纠纷,社区、政府应该起到协调特别是社区应该发挥作用。很多房产属于社区配套,物业公司在这方面有一些发言权,应该能起到协调作用。另外,除了号召,政府也应当给中小企业出台一些切实帮助冲抵损失的政策,比如根据情况适度减税,“变向”实现减租的效果。房东也应该明白,出租房屋给生活服务业作为店铺,双方是共生关系,“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也希望房东能够在灾害面前,与业主共度难关。

  思远:赵法官,假设双方就是谈不拢,必须打官司会怎样?

  赵蕾:流程上,我国实行的立案登记制,立案对当事人已不是难题了,准备好起诉状、证据,基本上都可以立案。但现在民诉法规定的案件周期,普通程序一审要6个月,二审要3个月,遇到疑难复杂案件,时间会更长。所以,对当事人举证能力、诉讼能力都有一定要求,有的当事人觉得有胜算,但没有充足证据、固定证据,最后可能也会败诉。在自己没有准确判断的情况下,贸然诉讼,也存在诉讼风险。所以倡导大家协商解决疫情带来的纠纷。

  各地政府、组织号召应对疫情、共度难关(据官方网站公开资料)

  商业体系需“反脆弱”:减少“蒙眼狂奔” 让法律“好看又好用”

  思远:最后说一说对疫情的思考。从17年前的“非典”到现在“新冠肺炎”,各行业都面临空前损失。这背后,既有疫情本身破坏力大的原因,也暴露了中国商业体系“反脆弱”能力的不足——企业普遍的问题都是“现金流紧张”。这两年,中国企业非常追求速度和扩张,严重依赖资本,“把规模跑起来,形成品牌力,压倒其他竞争对手”,这种商业逻辑下,企业规模越大、资金链越长,一旦出问题,刹车也会踩不住。相反,我们的邻国日本,之前总被认为商业发展慢、保守,但面对疫情却很从容。陈教授,你怎么看速度跟风险间的平衡点?

  陈立平:你提的问题特别好。这些年围绕着商业零售业、线上线下新零售等概念,大量热钱涌入到零售行业,整个行业很长一段时间是浮躁的。大家都忙着挣快钱、炒概念,行业非常不冷静。这次疫情给大家提供了反思机会,有这么几个教训:(1)零售业本来就很脆弱,需要应对环境变化,自然灾害等风险也是行业发展的一部分,零售业、餐饮业平时要做好充分预案。(2)怎么去理解资产?这些年很多零售业的资产过重,对外部灾害的反应能力就弱,应对灾害更主要的是企业自身的发展能力。因此要制定长远的、可持续发展的规划。日本这方面做的比较好,因为日本是个多灾国家,地震频发,所以,从日本政府到商工会议所到商业街,一般都要求企业制定可持续发展计划。一旦遇到自然灾害,在政府帮助下,企业才能很快启动经营。(3)政府指导非常重要。目前我们在流通领域、零售领域缺乏政府引导的应急计划,这次疫情发生后,国家没有乱,老百姓没有慌,最关键的一环是社区、生鲜、超市、便利店发挥了主导作用。街上所有门店都停业时,超市和便利店亮着灯,为稳定民心起到重要作用。所以,政府更应把应对灾害看作是重要工作,早日制定应急预案和体系。

  思远:陈院长核心表达了两方面:一是商业体系反脆弱,靠人不如靠自己,要平衡速度和风险,不要蒙眼狂奔;第二,政府要从顶层设计上,引导防灾应急处置体系。

  赵法官,众所周知中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典法条设置比较全面,但另一方面相比欧美英美法系的判例法,我们的法律把道理讲得明白,但遇到突发情况,国家太大、情况复杂,看似清晰的法条真正用起来,需要各种操作和争论。这是否也说明,我们需要把更多商业纠纷案例,形成另一套判例体系,按照统一的法律精神,能够迅速地“对号入座”执行和操作。让中国的商业法律不但“好看”,还要“好用”,让纠纷的各方对规则有明确、统一的认知?

  赵蕾:您说的特别对,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现在也逐渐开始重视判例的作用,出台各种实施办法,重视指导案例的作用,目标就是统一裁判尺度,同案同判,让有纠纷的人对规则有明确的认识,最高法去年出台了《关于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我相信裁判尺度统一,规则透明化的问题能够慢慢实现。

本期作者:王思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