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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劣币驱逐良币”以法律之剑为公平竞争保驾护航

2017-02-23 10:26: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2月23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央广财经评论》报道,奇虎360和腾讯之间的3Q大战虽已过去多年,很多人仍记忆有新,它曾被称为“互联网反不正当竞争第一案”,今后类似的案件,将会有更加明确的法律条文进行处理。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昨天第一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实施以来的第一次修订。修订草案首次增加了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据专家介绍,近10年来,至少有400多个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因为没有分则条款,法官的自由裁量幅度过大,学界争议很多。因此,修订草案增加了相关的条款,规定: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在互联网领域从事影响用户选择、干扰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行为,并具体规定了应予以禁止的行为,增强了行政执法查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作用。

  在药品销售中,一些医院要求药厂必须接受其指定的代理机构作为销售商,否则就拒绝向某些药厂采购药品。实际上,这些中介机构只是从中提成,再以各种方式将利益输送给医院。这种行为今后也将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修订草案对商业贿赂的范围做了适当扩大,原来贿赂的对象只限于交易相对方,现在增加了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明确了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范围,并对员工商业贿赂行为的认定作了特别规定。

  当前,将他人注册商标申请为企业字号等造成市场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比较普遍,另外类似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浙江卫视的“中国好声音”等电视节目,此前遇到的纠纷,在知识产权侵权和反不正当竞争方面,也存在一些争议。与商标法相衔接,修订草案增加了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包括涉及笔名、艺名、栏目、节目等的名称标识,不管行为如何改头换面,今后都有可能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

  另外,修订草案还与反垄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进行了衔接处理。同时明确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原则、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增加了违法行为人的信用惩戒。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岳运生对此做出分析与解读。

  岳运生:“《反不正当竞争法》是1993年我们国家公布实施的,到现在为止已经实施了23年。这次大修主要是因为19993年国家正式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在那个大背景下出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现在20年过去,随着改革的深入,原来很多规定已没法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另外,从1993年之后到现在陆续出台的《反垄断法》、《商标法》、《广告法》等一系列法律也都进行了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与这些法律间的衔接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此外,部分新的不正当竞争情况的出现,使得这部法律如果不进行修订就不能适应目前的经济形势、经济背景,所以今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将进行修订。

  从目前修订草案送审稿来看,原法律33条中的30条都进行了修订,其中删除了7条,新增了9条,重点新增了“不得利用网络技术影响用户选择”的条款。因为网络技术最近这些年迅猛发展,市场很大。虽然以前裁量时法院灵活运用了原法律当中的原则性规定进行判决,但难免有生搬硬套的嫌疑,这个修订在已有司法实践、并参考相关部门规章的基础上,把利用网络技术来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进行规制,从立法层面正式立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以后的司法中就可以做到有法可依。

  其二是增加了查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兜底条款。考虑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市场竞争的基础性作用以及对将来有可能出现的一些新型的不正当行为进行规范,在这次草案送审稿的第14条增加了‘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的兜底条款。有了这个兜底条款,对于解决游离在现行法律之外的或者以后有可能随着我们的技术不断发展而出现的新型不正当行为较难规制的问题可以得到有效解决。

  其三是调整有奖销售的额度。之前进行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不能超过5000元,若超过5000元则认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但这是1993年的规定的,多年过去,5000元的金额确实相对低了一点,所以这次进行修改时把它调整到了2万元。

  其四是进一步明确了商业贿赂的概念以及相应的典型行为。在这次的草案送审稿中采用‘概念+列举’的方法,明确了商业贿赂的概念与典型的商业贿赂行为,这样有利于区别商业贿赂和经营者之间的利益折让行为,鼓励和促进公平竞争。

  其五是把经营者的概念做了适当地扩大。原先法律规定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盈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这次草案送审稿中把它修改成‘从事或参与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是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这样把范围做出相应调整后,与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基本就能够保持一致了。

  其六是对相对优势地位经营者不公平交易进行了规制。什么是相对优势?在送审稿中明确了,相对优势地位是指在具体交易的过程中,交易方在资金进入市场准入销售渠道、原材料采购等方面处于优势地位,交易相对方对该经营者具有依赖性,难以转向其他经营者。很多大型的商场、零售商收取进场费等其实就是利用了相对优势地位进行了不公平的、不正当的竞争行为。相对于优势地位不同于市场的支配地位,《反垄断法》只是把它作为判断某一企业是否构成支配地位的因素,并没有规制相对优势的地位本身。这次的规制较好的体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之间的衔接。

  另外,以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等行为处罚力度较低,起不到震慑性作用,此次也进行了调整,加大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补充、完善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举证责任。

  这次《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是一次比较大幅度的调整,若通过这次修订,相信会对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的不正当行为进行有效规制,使法官在裁量、裁判时有相应的、更好的依据。”

编辑: 王雨馨
关键词: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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