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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机构管理办法》颁布 央行要求设立个人征信机构

2013-12-04 09:29  来源:中国广播网  说两句  分享到:

  【导读】央行颁布征信机构管理办法,要求设立个人征信机构。12月4日9点,经济之声评论:个人失信将无路可逃。

  央广网财经12月4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央广财经评论》报道,我国的第一部征信业法规《征信业管理条例》已经在今年3月15日施行。在此基础上,央行昨天又颁布实施《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完善了个人征信机构设立时所应具备的条件,明确要求设立个人征信机构。《办法》将和《条例》等法律法规共同构成征信机构管理的制度框架。

  《征信机构管理办法》要求,设立个人征信机构,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业务操作、安全管理、合规性管理等内控制度,且信用信息系统应当符合国家信息安全保护等级二级或二级以上标准。

  个人信用征信是指依法设立的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和加工,并根据用户要求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和评估服务的活动。

  很多时候,有些人之所以违反规则,是因为付出的代价太小。把个人生活中的不良行为纳入信用系统,并且和其他利益相关的社会生活联动,有利于整体上形成遵规守纪的环境。

  有一则故事想和大家分享:一个德国人闯了红灯,没过几天,保险公司就通知他的保费增加1%;没过多久,他的太太又告诉他,银行通知他们的购房分期付款,从15年改成了10年;他的儿子也告诉他,老师让用现金交学费,不能再分期付款了。

  在一个有着完善个人信用制度的国家,人们一旦有信用污点,在生活中会处处遇到困难,可能会遭到整个社会的拒绝,陷入“无路可逃”的境地。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并伴随一生,这是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

  经济之声特约评论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研究员吴庆发表评论。

  《征信机构管理办法》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颁布实施的?

  吴庆:《征信机构管理办法》是在之前颁布了《征信业管理条例》之后作为配套的政策颁布出来的,上次颁布的征信业管理条例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金融改革的一步。当然要落实这个条例还需要其他配套的制度安排,特别是征信机构管理的办法。这次配套政策出台,以后就有利于这件事情的操作。

  我国的个人信用征信目前是什么状况?

  吴庆:人民银行已经做过了征信系统的一些基础工作,已经做了差不多10年的努力。我们很多中国人都有自己的信用记录,但是这个信用记录还不够完善,不过是我们个人的一些基础的数据,我们跟银行打交道的一些记录,并不是信用记录的全部。将来我们希望有商业化的机构来收集、加工、整理有关个人信用的一些材料,最重要的是给个人和机构都有一个评分,评定一个信用等级。我们将来跟金融机构打交道,特别是借钱的时候,信用记录打分是非常重要的。

  长远来看,个人失信意味着什么?

  吴庆:如果一个人失信,在西方的成熟体系里,他可能会发现他几乎没法像一个西方的正常人生活了。因为现代社会里总会有信用的交易,有的时候别人欠你钱,有的时候你欠别人钱,这种欠钱和被欠钱的交易经常是通过金融机构来完成。一个失信于金融机构的人,可能会忽然之间发现没有办法再欠金融机构钱了,这样的话,你的生活会有很大的不便利。

  大家一般接触到的是银行信用卡的安全问题,有随机调查显示:七成消费者怀疑信用卡安全性。个人征信系统的安全问题怎么保证?

  吴庆:确实存在个人信用记录的安全问题。在这次公布的《征信机构管理办法》里面,也有专门的部分来谈到征信机构要注意保护个人秘密等,有一些信息必须经过本人的同意才能采集,有一些信息,是不能够采集的,这也是有明确的规定。另外在信息使用上,也做出了一些规定。其实这种信息安全的问题在不断更新,相对于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我们还有很大的差距,这种差距还需要很长的时间去迎合,这也是我们未来的一个努力方向。

  《征信机构管理办法》明确要求设立个人征信机构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业务操作、安全管理、合规性管理等内控制度,且信用信息系统应当符合国家信息安全保护等级二级或二级以上标准。信用信息系统的安全问题一直是大家关注的焦点,这次要求安全保护等级在二级或二级以上,是一个什么概念?

  吴庆:这是一个具体的内部的规定,在这方面它有详细的解释。总的来说,这个规定就是把我们现在的保密信息保护的级别制定的相对来说比较高。但是在技术上面,就是对我们技术部门提出的要求,在技术上面要达到要求的话,我们的经营机构,我们的征信业的机构还是需要付出一定的努力。

  《征信机构管理办法》是《征信业管理条例》的重要配套制度,遵循了个人征信机构从严、企业征信机构从宽,征信机构市场化运作与监督管理并重,征信机构的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兼顾的监管思路。如何解读“个人征信机构从严、企业征信机构从宽”,这“一宽一严”又意味着什么?

  吴庆:这个更加强调个人,对于个人的信息安全强更加重视一点。我想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个人在保护自己信息安全方面是更加弱势的群体,机构和企业更有可能拥有自己保护自己信息安全的能力,那么这种机构也要承担这种责任,但是对于个人,由于能力有限,我们制度安排上要把它作为弱势群体来保障。

  有人说,三中全会后,征信机构也可以市场化了。如何理解征信机构的市场化?

  吴庆:《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的颁布充分显示了这个行业会非常市场化的一种制度安排。凡是符合条件的机构,都可以进入它的转入门槛。一旦做的不好,在条例管理办法上面也规定了退出的路径。这是一个进出相对来说比较自由的行业。尽管这个行业也有着自己的制度安排和管理规定,相对于金融业来说,它的准入准出的自由度还是要高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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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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