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6月1日消息(记者蒋勇)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经济之声《天下财经》报道,为落实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扩大试点,便利更多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在一定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助力企业加快创新发展。

 

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是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力量。2018年3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北京市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外债便利化试点,允许中小微高新技术企业在一定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不受净资产规模较小的限制。

此后,试点扩大到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广东及深圳(粤港澳大湾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等9个省(市)。

本次,国家外汇管理局把试点范围从前期9个省(市)的特定区域推广到17个省(市)的所有区域,并且在高新技术企业试点的基础上新增“专精特新”企业。自主借用外债的额度也有所提高,已经开展试点的9个省(市)区域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便利化额度统一提高至等值1000万美元。新增的天津、山东、四川等8个地区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5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

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宏观研究员周茂华表示,进一步扩大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让企业更好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拓宽中小微创新企业融资渠道,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有助于激发中小微企业等微观市场主体活力,稳定就业,稳定经济大盘。对专精特新企业来说,此次试点扩大,拓宽专精特新等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将推动中小微企业将更多资金投入到科创研发与生产中,增强企业自身创新研发能力,促进试点区域科创企业发展壮大。同时,由于试点省份大幅扩大,将使得更多省份‘专精特新’企业收益。”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试点企业的资质进行了规定。企业应当是注册在试点区域、成立时间一年(含)以上且存在实际经营活动的非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企业除外),并且获得国家或地方相关部门认证的高新技术或“专精特新”企业,且近两年无外汇行政处罚记录。

另外,借用外债资金的用途也得以明确。试点企业参与试点业务借用的外债,原则上应调回境内并在经营范围内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或向房地产企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企业提供投融资等。国际金融问题专家赵庆明表示:“这次也对资金用途做了一些限制,不能投资房地产,不能用于证券投资,不能用于给其他企业提供融资等等,目的是让企业把融到的资金真正用于自身发展,用于创新上,而不要偏离主业。”

国家外汇管理局表示,下一步将指导试点地区落实好政策措施,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助力宏观经济大盘稳定。

编辑:赵亚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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