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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李鸣钟:投资者适当性是投资者保护的基础制度

2019-09-06 18:30: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上海9月6日消息(记者许越淋)深圳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李鸣钟今天(6日)在上海举行的中小投资者服务论坛上表示,“投资者适当性”是投资者保护的基础制度。

  李明忠指出,从制度功能看,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卖者有责”,是投资者进入市场的第一道防线。资本市场本质是信息的市场,投资者保护面临的核心问题是信息不对称问题。投资者与上市公司之间关于公司经营状况存在信息不对称,同样,金融产品的专业化、复杂化及风险差异化,导致投资者与经营机构之间关于金融产品或服务也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形。适当性制度核心要求是卖方应将适当的产品或服务卖给适当的投资者,着力解决的是卖方“不当销售或服务”的问题。在一定意义上,投资者适当性与信息披露都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中心,以解决市场信息非对称问题为政策目标,共同构成了投资者保护的基础制度安排。

  从境外成熟市场经验看,投资者适当性是保护投资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稳定的普遍做法。投资者适当性起源于上世纪30年代的美国,目的就是在1929年美国股灾后,规范证券经纪商公平交易行为,让投资者重拾信心。随着证券市场发展,适当性制度被欧盟、日本、新加坡等成熟资本市场广泛认可和施行,成为现代金融服务的基本原则和要求。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国际上更加注重适当性管理。例如,美国相继推出《多德-弗兰克法案》和《合格投资者定义审查报告》,对维护金融市场稳定起到了良好作用。

  从我国资本市场实践看,投资者适当性是行之有效的投保制度安排。2009年,创业板自启动之初,就施行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这也是我国首次在场内市场引入适当性管理。创业板适当性管理充分重视投资者交易经验,突出强调风险揭示,施行十年来,取得了积极成效。数据显示,创业板投资者超过八成交易经验满两年;平均资产量约57万元,中小散户占比明显低于深市A股总体水平;创业板投资者在投资知识水平、知权行权水平方面也明显高于非创业板投资者。创业板适当性制度的实施,优化了创业板投资者结构,有效防范了投资者盲目跟风、冲动投资,为创业板市场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也为下一步创业板改革奠定了基础。

  目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在股转系统、股指期货、融资融券、私募基金等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有效防止风险承受力低的中小投资者进入高风险市场。2016年12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标志着统一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建立,有力推动我国资本市场适当性管理水平提升,并发挥出稳定市场的积极作用。

  李鸣钟最后总结说,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打造“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的重要切入点和着力点。下一步,深交所将在证监会的领导下,坚持“四个敬畏”,切实发挥自律监管职能,加大对会员适当性管理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会员切实履行适当性匹配、风险告知、动态跟踪评估等职责。深交所将继续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推动投资者保护落地生根、扎实有效,合力促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编辑: 戚晨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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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李鸣钟:投资者适当性是投资者保护的基础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李鸣钟6日在上海举行的中小投资者服务论坛上表示,“投资者适当性”是投资者保护的基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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