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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保税区将迎21项新举措 赋予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

2019-01-10 16:03: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1月10日消息(记者佟亚涛)上周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了促进综合保税区升级的有关工作,并审议《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21项具体措施促进综合保税区升级,打造高水平开放新平台。在今天上午举行的国新办例行吹风会上,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相关情况。

  以两万分之一土地面积 实现六分之一外贸总量

  综合保税区是设立在内陆地区的具有保税港区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目前,全国共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140个,其中,综合保税区96个。此前,国务院下发文件,提出新设立的特殊监管区域,原则上统一命名为“综合保税区”。

  海关总署副署长李国介绍,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已经发展成为我国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先行区、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集聚区。2018年1-11月,全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现进出口值4.7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2.3%,占同期我国外贸进出口总额的16.8%,以占全国两万分之一的土地面积,实现了约六分之一的外贸总量。

  由海关总署、商务部、税务总局等14个部门起草的《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将于近日正式印发实施,提出21项具体任务措施,促进保税区升级。

  赋予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 减少重复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司长王道树介绍,针对综合保税区内的加工企业要求最为迫切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问题,赋予区内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一是区内企业向境内区外的企业销售产品,可以直接向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可以获得抵扣;二是区内企业从境内区外企业购买原材料或者承接区外委托加工的业务,可以向对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于抵扣。基于这样的政策设计,海关特殊监管区内的企业“跟国内做生意”更加便利。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告诉记者,对于内购、内销的企业来说,相比此前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以一般纳税人征税,避免重复征税,也有利于减轻生产成本。

  施正文表示:“现行的按照小规模纳税人来管理,当区内企业内购加工原材料、加工以后内销的时候,就会存在重复征税。它在区内采购的时候有进项税,企业承担成本。内销的时候因为它的小规模纳税人,是不能扣税的,它只能按照3%的征收率来开票。对于国内的购货方来说,它也不能取得相应的增值税发票,两个企业都增加了增值税成本在里面。”

  多项措施鼓励企业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市场

  意见还提出多项措施,便于企业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市场,比如允许区内企业承接国内委托加工业务。李国说,这将有利于企业充分利用产能。原来,因为区内设立的企业的设备是免税的,有一个限定性的条件是必须承接出口的产品,承接国内加工原则上是不行的。现在,区内区外的生产能力基本是一样,原来的规定导致了企业产能无法释放的问题。政策的设计使得区内的企业既能够承接出口型的业务,也能够承接境内区外的委托加工的业务。

  21项任务措施中还提出:免除手机等产品内销环节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商务部研究院国际市场研究所副所长白明说,这将赋予企业更多的自主权和便利度。所谓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就是产品符合要求自动发给企业进口许可证,但是申请许可证还是需要填各种表格、走各种手续,也会影响企业的效率。如果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取消了进口许可证,会赋予区内企业更多的灵活度和自主权。

  意见提出,支持综合保税区逐步全面适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允许区内进口专业设备,开展服务外包业务;支持开展铁矿石、天然橡胶等商品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等。

  支持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试点经验

  意见还提出,支持综合保税区率先全面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中与之相关的改革试点经验。对此,白明说:“原来的保税区有的升级为自贸区,现在自贸区取得经验后,应当率先在保税区推广复制、应用,而且保税区也最具备接受经验并进行推广复制的土壤。”

编辑: 王笑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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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保税区将迎21项新举措 赋予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

上周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了促进综合保税区升级的有关工作,并审议《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21项具体措施促进综合保税区升级,打造高水平开放新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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