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3月25日消息 为进一步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2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网站发布公告,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公告指出,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公告印发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减征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