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8月24日消息(记者马文静)长期以来,网络借贷机构存在缺监管、缺规则、缺门槛的“三无”窘境,“归谁管”、“怎么管”无明确细化使网贷监管长期处在“模糊地带”。24日,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共同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对各部门职责进行了进一步分工。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就监管职责分工问题进行了解读。
李均锋指出,“总的原则,互联网金融或者说P2P网络借贷,不是哪家监管部门、哪个监管主体一家能包打天下的,必须实行一个协同的、共同的监管,四个中央部门都是网络借贷的监管主体之一。” 而在整个监管体制中,李均锋认为最重要的两个主体就是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的金融监管部门。
银监会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行为监管
李均锋指出,银监会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三方面内容。
第一,负责对网络借贷机构的制度监管和政策的制定,即对整个这个行业的规则、制度,从顶层上要作出安排。
第二,负责对“网贷”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管。按照新的理念对新型的机构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最主要的安排就是要对“网贷”机构的业务活动、“网贷”机构的经营管理活动、经营管理的行为进行持续的、不间断的监管。主要方式包括产品登记、资金的第三方存款、信息披露、投资者的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第三,主要负责跨区域、跨地区“网贷”机构监管行动的协调和牵头。由于“网贷”机构注册地和经营地很多时候是分离的,或跨区域经营。这种情况下,就需要银监会作为牵头来进行协同、联动的跨区域的监管,这是银监会及银监局监管的制度的制度安排。
地方人民政府的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机构监管
李均锋表示,地方人民政府的金融监管部门主要负责“网贷”机构的机构监管。地方人民政府的机构监管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做好“网贷”机构的备案登记,“网贷”机构的第一个环节备案登记是由地方人民政府的金融监管部门承担。
第二做好登记后“网贷”机构的信息的收集,及时提出风险防范和预警。
第三做好风险机构的处置,包括机构的退出安排、机构的注销,风险事件的维稳和处置,机构如果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牵头组织打击等。
“双负责制”如何避免扯皮?
李均锋认为,要避免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地方政府金融监管部门互相扯皮,需要做好三方面工作。
第一必须实行信息共享,虽然两方分工是行为监管和机构监管,但对网贷机构的信息要实行共享,各种产品信息、机构信息要在地方人民政府和银行业监管部门,进行信息共享。
第二是在一些非现场监管的预警安排上取得一致,就是对机构风险的预警提示、负面清单的提示要形成联合行动。
第三对重点机构可以联合组织进行现场检查。
李均锋认为,“大家既有分工又有合作,我认为双负责的体制责任是明确的,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可能也会取得很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