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对福建金森和辽宁成大作出处罚
2016-08-12 17:18:00 来源:证监会发布
近日,证监会依法对2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1宗信息披露违法案中,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福建金森)于2015年1月13日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和2015年1月30日向证监会报送的《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中存在虚假记载。其记载的被重组方连城兰花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连城兰花)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1月至9月的营业收入分别虚增了28,255,650元、27,463,495元、22,147,080元,虚增比例分别为15.93%、14.76%、13.96%。福建金森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第4条、《证券法》第20条第1款、第63条规定,连城兰花在上述重组过程中提供虚假财务信息的行为违反了《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规定,我会决定对福建金森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王国熙(福建金森董事长)、应飚(福建金森董事会秘书)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对连城兰花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饶春荣(连城兰花董事长)、巫永俊(连城兰花财务总监)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1宗内幕交易案中,高扬瑜是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辽宁成大)拟并购中民投新能源项目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高扬瑜利用其实际控制的“林芝华商通”账户买入“辽宁成大”250万股,成交金额46,578,502元,获利102,949.74元。高扬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我会决定没收高扬瑜违法所得10余万元,并处以30余万元罚款。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律法规,破坏了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打击。我会将秉持“依法、从严、全面”监管原则,对信息披露、内幕交易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持续保持高压态势,维护资本市场长期健康规范发展。
编辑:王明月
关键词:证监会;行政处罚;信息披露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12日表示,证监会日前对两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一宗信息披露违法案涉及福建金森和连城兰花,一宗内幕交易案涉及辽宁成大。
2016-08-12 17:14:00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12日在例行发布会上表示,目前两地证券监管部门、深交所、港交所等部门正在密切合作,并已成立了专门的工作小组协调推进相关准备工作,“深港通”将在相关规则、技术准备就绪后,在今年择机开通。
2016-08-12 17:04:00
张晓军介绍,依据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兴华所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322.44万元,并处以967.32万元罚款;对签字注册会计师王全洲、杨轶辉、王权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2016-08-06 07: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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