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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聚会酒后骑车殒命 8同学成被告补偿5万

2015-11-11 09:55:00 来源:广州日报

  21岁的女高中生陈某在同学聚会上喝醉酒,之后她不顾劝阻,坚持要骑摩托车送同学回家,不料,返程途中遇车祸身亡。事后,陈某父母将一起参加聚会的其他8名同学告上法院要求赔偿55万元。近日,本案在广州市南沙区法院调解下,陈某父母最终接受8名被告补偿方案,获得近5万元经济补偿。

  醉酒后不顾劝阻驾车身亡

  2015年6月一天傍晚,陈某和几名高中同学相聚在同学冯某家烧烤庆祝。其间,大多数同学都喝了不少酒。中途,冯某、麦某因喝醉而进内室休息,另外也有两个同学中途退场回家。

  凌晨聚会结束时,陈某喝酒后不顾他人劝阻,将已醉酒休息一段时间的麦某扶上自己的摩托车而送其回家。不料,在送麦某回家后返回冯某家的路途中,陈某直接撞到路边花坛并当场死亡。交警认定,陈某系醉酒导致发生交通事故。事后,陈某父母向法院起诉,要求其他8名同学对陈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约55万元。

  陈某父母认为,其他8名同学一同与陈某喝酒,对陈某醉酒驾车有阻止义务和照顾义务,因此应当对陈某醉酒驾车死亡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对此,8名被告均不同意陈某父母的要求,辩称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和尸检报告,陈某的死亡是交通事故导致,且当日聚会在场的人都对陈某驾车提出了劝阻。

  后经主审法官主持调解,陈某父母最终接受了8名被告的补偿方案,8名被告给予近5万元的经济补偿,本案得以调解结案。

  法官:同席饮酒者负有注意义务

  经办法官解释,同席醉酒导致他人人身损害,这属于因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的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简言之,同席饮酒的每个人都负有照顾本人及同席人、确保同席饮酒人不因饮酒致人身损害的义务。

  该法官指出,“同席醉酒”直接引发人身损害,在全国已早有判例。根据判例,醉酒者忽视和放任自身安全而负主要责任,其他人员则负有未尽注意义务的次要责任。“同席醉酒”属过错责任的范畴,当然应符合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即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过错四要件缺一不可。(记者章程 通讯员夏江丽、廖活年)

编辑:陈进

关键词:同学聚会;骑车身亡;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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