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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租宝们遭降级冤不冤 行业方向现彷徨

2015-06-25 05:00:00 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财经625日消息(记者易珏 于琦)“现在最担心的是,以P2P的名义,干着非法集资的事情;用典当行的方法,去做高利贷。”美国易宏金融科技公司副总裁王培仁向央广网财经记者坦陈对中国P2P行业的担忧。

  2015年以来,P2P平台跑路、倒闭的消息络绎不绝。根据第一网贷公布的数据,20155月新发生问题P2P网贷平台数量为67家。

  近日,第三方评级机构大公与融360分别对P2P平台做出评级。钰诚集团旗下e租宝平台与其他26家平台被融360评为C-,并被大公评级提示风险。作为一家以A2P细分市场为指向的网贷平台,据公开数据显示,e租宝的平台交易额到6月底将突破100亿元,属于网贷行业的代表性企业。对这家平台的降级,公众便显得尤为关注。不过,更为关键的是,对e租宝降级或许只是管窥蠡豹,一并遭降级的还有26P2P平台,P2P行业已然风声鹤唳。

  关联交易无法求证,亦无法自证

  e租宝连续被融360和大公警示该平台风险较高,两家机构给出的评级理由相似:信息披露不充分;平台存在关联担保;涉嫌关联交易;缺乏第三方资金监管机构等。为弄清楚e租宝与钰城集团的关系,根据公开资料,央广网财经记者梳理了“e租宝”主要涉及与钰城集团有关公司及其关系的表格如下:

  

涉及公司

  公司作用

  成立日期

  法人代表

  注册资本

  股东

安徽钰城融资租赁公司

融资租赁公司

2012316

丁宁

59800万美元

安徽钰诚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丁宁占股51%

金易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平台公司

2014225

王之焕

1亿元

王之焕

宋在庆

上海钰申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寻找投资人及为投资人提供投资咨询的公司

201484

许辉

1亿元

安徽钰诚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丁宁占股51%

 注:20151月网络新闻报道显示王之焕为钰城集团董事、常务副总理、e租宝CEO

  值得注意的是,e 租宝平台是金易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法人代表是王之焕,股东为王之焕和宋在庆,王之焕同时又是钰城集团董事和常务副总理;安徽钰城融资租赁公司是e租宝的融资租赁公司,法人代表为丁宁,其股东是安徽钰诚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其中丁宁占股51%;上海钰申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是为e租宝寻找投资人及为投资人提供投资咨询的公司,其法人代表是许辉,股东也是安徽钰诚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其中丁宁占股51%

  从以上梳理的关系中不难看出,e租宝、e租宝的融资租赁公司和为e租宝寻找投资人及为投资人提供投资咨询的公司之间确实存在关联。而钰城集团旗下还有数家材料公司与工贸公司,与融资租赁平台之间是否存在关联交易也未可知。

  e租宝投资理财客服对此质疑的解释是,“投资者参与该平台推出的融资租赁债权转让项目后,资金将经由融资租赁公司再到达融资企业。e租宝与安徽钰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虽同属于安徽钰诚控股集团,但双方仅为合作关系,不存在关联交易。”

  有业内人士表示,P2P平台担保模式主要分为第三方担保公司与平台自身担保。平台自身担保,除了平台对自身的项目进行保障之外,一些与平台有关系的企业、担保公司、投资公司对平台项目进行担保,也属于此类。如果缺乏外部监管,平台自身的担保基本等于无担保,风险极高,国内诸多出现问题的P2P公司都采用的平台自身担保。

  不过,也有业内人士对第三方机构指出的e租宝的可能性风险并不认同。国内某知名P2P公司高管张晓伟(化名)说,“控制平台风险的关键在于,资金不能够在平台滞留,即平台不能做资金池。”

  标的拆分与期限错配,违规与否无定论

  央广网财经记者发现,e租宝平台上的标的质抵押信息皆无披露,多个标的被拆分为2期、3期甚至到5期。以融资租赁债权转让项目第243B为例,e租宝平台公开资料显示,该公司已通过融资租赁机构审核以售后回租方式获得6000万元授信,融资租赁机构将该笔应收账款通过e租宝平台分ABC三期进行该债权转让,A2000万元,B2000万元,C2000万元。而之间的期限配置并未明确透露,投资者对上述信息没有获得知情权。

  张晓伟告诉央广网财经记者,“针对e租宝的标的拆分,类似资产证券化的做法,事实上,信托公司分期发行募集也是如此,只要资金使用到确认的项目里,客户的资金和基础资产一一对应,就没有问题。”但如何实现一一对应,外界无法验证。

  国内某金融集团创始人赵庆(化名)认为,这样就很可能存在虚假标的。他在接受央广网财经记者采访时指出,“拆分标的分为金额错配和期限错配,如果是12个月的期限,拆成3个月、3个月,肯定会出现期限错配的问题,这样做完全有虚假标的可能。比如,之前出过问题的贷帮网,其资产来自租赁公司,实际上租赁公司把钱挪到别的地方,这里会出现一定的风险”。

  王培仁在美国长期负责金融风险管理系统优化设计,他发现中国的P2P已经突破法律的界限,比如质抵押信息无披露,或信息不充分,这在中国的P2P行业不算少见,但在美国证监会的监管框架内是不允许的,因为有可能导致虚假标的。

  张晓伟并不赞同,在他看来,这在中国不算违规,银监会没有明文规定互联网金融的信息披露到什么程度,由发行机构把握。虚假标的则要看资金使用方,发行机构和使用方之间监管的层次,看租赁公司资产是否真实,所有资产是不是放在资产池。

  针对期限错配,张晓伟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因为租赁的资产期限不一样,只要固定的收益放到一个资产池里,收益稳定就可以。这与资产证券化的原理一样。”

  但在赵庆看来,期限错配容易造成流动性风险,造成资金链断裂,“如果某一天有人提现过多,后一笔钱没有募集到位,但是债权的钱到期的时间都比较长,这样就会产生流动性风险。”

  P2P方向模糊,机构定性迫在眉睫

  吊诡的是,标的拆分、期限错配、虚假标的、关联交易等多种形式都有可能成为P2P公司形成资金池的手段。在既没有第三方资金托管,又还没有一个明确的监管细则的情况下,互联网金融平台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充分性、资金的用途等更多靠平台自律。不能有虚假标的,不能非法诈骗集资等,这些看来是互联网金融平台底线的细则,现实中只能靠企业自身的道德约束,而非外部法规限制。这样的市场则有可能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竞争,切实有效的监管则迫在眉睫。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公开表示,中国P2P行业已经历了35年的观察期,基本可以看出其发展情况和规律,目前可以进入政策推出期。P2P在经历了监管空白的野蛮生长之后,终于被划归在银监会麾下,但针对这一行业的系统监管细则迟迟没有推出。

  王培仁指出,银监会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刘张君指出P2P的四条底线,即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将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这是否意味着银监会变相承认P2P是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的监管细则是不是适用于P2P行业?这些问题也决定了P2P行业的发展方向。

  黄震此前建议,对互联网的监管可以从采取更为柔性的“软法”监管,即成立一些社会性组织,或成立隶属于国资委的国有企业,让它们在规则上起示范作用,再过渡到国家法层面的监管。

  P2P是一种债券的众筹,相当于发行小额债券。美国的的P2P行业由证监会监管。”王培仁说,与中国注重保护投资者不同的是,美国更注重保护借款人,但前提是平台需要提供全面、真实、无偏差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

  王培仁表示,P2P行业未来需要往两个方向发展:一是,回归到单纯的信息服务中介;一是,做成债券发行机构,但这需要得到证监会的发行资质。如果银监会允许P2P进入金融业务,那么它的规范方向则是社区银行与互助银行。

编辑:易珏

关键词:e租宝;P2P;资金池;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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