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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整治“职业打假” 该行为将不受消法保护

2017-06-17 14:25:00来源:央广网

  【导读】国家工商总局出手整治“职业打假”,不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初衷,而是寻找法律漏洞,来获得高额利润的“职业打假”行为将不受消法保护。

  央广网北京6月17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近年来,随着《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和修订,惩罚性赔偿金增加,全国各地都涌现出一批以投诉举报为手段、以牟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人,他们投诉举报的数量呈现大量增加的态势。

  不久前,兰州市工商局城关分局巡查大队接到投诉,消费者王某在某电商平台下单购买了某品牌罐装蜂蜜。紧接着,王某以该电商平台将罐装蜂蜜当作普通食品进行销售涉嫌违法而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并要求对方退货退款,并索赔500元。

  王某的申诉材料中,提出该产品标签中称蜂蜜具有滋阴、养颜等功效,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和药品、保健品的宣传都是有明显区别的,商家将具有保健疗效的蜂蜜当作普通食品销售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因此要求赔偿。

  关于这一话题,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斌、中国消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进行了分析与解读。

  经济之声:如果是普通消费者,遇到类似情况,会这样做吗?

  李斌:“这个不能理解为法律意识淡薄,比如一种食品是否安全,要看它是否符合安全标准,假如这个标签有瑕疵,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如果这个瑕疵不会误导消费者,而且不会影响食品安全,这种情况也是不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相关责任的。所以这样一种动机首先就有点吹毛求疵的感觉,就是有牟利的目的,我并不支持这样的一种做法。”

  陈音江:“假设你是食品,你就不能宣传功效,假设你是药品,你又不能通过这一种销售食品的方式来销售。假设按食品安全法的标准来索赔,金额最低可能是1000块钱,但他只索赔500元,所以他还是利用消法的虚假宣传来主张他的个人权利。但是在现实中,一般消费者都不会这么做,这可能确实也给职业打假人留了这么一个漏洞或缺口。”

  职业打假是悬在企业头上的一把剑。这把剑是好还是不好,是对推动企业产品质量有帮助,还是加重了企业负担?现在是众说纷纭!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向工商系统内下发了关于征求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其中《实施条例》中最受关注的是第二条,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对象进行了界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

  目前来看,《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实施,在动员社会共治、维护公平竞争、改善消费环境上起到了积极作用。职业碰瓷人的出现也形成了对企业商品质量监督的关键社会力量,但法律中确立并强化的一些惩罚性赔偿制度,却给一些动机不纯的职业打假、索赔人钻了空子,通过职业化、专业化、团队化的方式来投诉举报、诉讼,最终从中牟利。

  近日,上海市工商局12315中心公布的一组数据显示,3年间,共接到职业索赔人投诉举报14375件,今年前5个月的数量已经是2014年全年的9.9倍,职业索赔人的投诉举报量的年平均增速高达364%。职业索赔人只盯宣传瑕疵、不重质量安全,只求经济利益、不重打假效果。

  同时,从近年来一些诉讼案例来看,以职业打假名义的碰瓷行为挤占和虚耗了国家宝贵的行政执法资源和司法资源,也干扰了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市场的健康发展。

  经济之声:目前来看,《实施条例》第二条正处于征求意见阶段,现在还有一个存在争议的地方,有人认为条例的规定和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及指导案例相矛盾,因为司法解释是支持知假买假,在食品类有一个十倍赔偿的规定。这一点怎么看?

  李斌:“食品安全法对于十倍赔偿并未规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才可赔十,《实施条例》与《消法》、《食品安全法》和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是基本一致的。况且一般消费者少量或一次性的知假买假行为不会被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

  随着电商、网购行为的日益普及,必然会出现一些新的现象,同时也会给一些动机不纯者提供可乘之机。只要适时将漏洞补上,就能形成健康、和谐的消费环境。

编辑: 昌朋淼
关键词: 职业打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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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出手整治“职业打假”

国家工商总局出手整治“职业打假”,不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初衷,而是寻找法律漏洞,来获得高额利润的“职业打假”行为将不受消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