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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打假”在行动】认清披着期货交易外衣的变相期货

2016-12-18 13:38:00 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12月18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12月8日晚,现货微交易市场出现巨震,多家微盘公众平台暂停微信支付入金功能。此前我们的节目讨论过微交易、微盘交易、二元期权、邮币卡市场这些利用期货交易模式、但带有一定娱乐和赌博性质的的平台,也做了风险提示。现在看起来,这类缺乏监管、容易侵犯投资者权益的平台已经引起监管层的重视。我们对这些互联网类期货交易的未来发展也将给予持续关注。

  关于这一话题,中国证监会系统监管干部杨岱旻、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方晓滨律师、中钢期货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赵辉女士进行了分析解读。

  经济之声:后台留言的不少投资者说,他们是被“炒现货原油、白银赚钱快”这样的说法吸引进一些平台的。为什么做现货又和期货联系上了呢?

  赵辉:期货和现货并不是两个割裂的市场,期货是从现货的远期和约发展而来的,以前我们都听人说炒期货,但是很少听人说炒现货。现货通俗来说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现货交易是最古老、大家最熟悉的一种交易方式,由于它交收的时间很短,它的价格只能够反映当时的市场行情,对生产经营并没有太多的参考价值。

  期货市场和现货市场具有本质的区别,现货市场是以生产流通为目的进行商品交换的场所,但是期货市场是一个面向大众的金融市场,除了相关的现货企业以外,参与者还包括大量的社会公众投资者。期货交易具有发现价格、套期保值的经济功能,是企业进行风险管理的一种工具。此外,也有很多投机者把它当作一种赚取买卖差价的投资工具。

  经济之声:“变相期货”是一个法律概念吗?什么是变相期货?

  杨岱旻:“类期货”不是一个法律的概念,所谓的“变相期货”是指未经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一些地方机构、企业甚至一些个人在现货批发市场擅自以现货的名义,采用期货市场的部分运行机制,还有一些交易的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这些年来这些“变相期货”交易在各地现货市场一直未能杜绝,甚至呈现出愈演愈烈的态势。“变相期货”交易对市场体系的健康稳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危害,而且也引起了诸多的社会经济问题。

  2012年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了国务院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当时国务院法制办和证监会的负责人就条例的修改有关问题就表示了,这次修改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适应当时的形势,解决一些新问题、新情况。因为当时我们注意到,一些地方性的交易场所,以大宗商品现货为名,以标准化合约为交易对象,进行具有明显期货交易特征的交易活动。这些交易活动在市场开办,主体资格、交易规则、信息披露以及在风险防范这些方面缺乏统一的规范和要求,脱离了期货监管机构的统一监管,存在严重的市场风险和资金安全隐患,直接影响了社会稳定,损害投资者利益,亟需进行清理整顿。但是原条例虽然规定禁止在国务院期货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场所以外进行期货交易,禁止“变相期货”交易,但是对什么是期货交易缺乏明确的界定,而且原条例关于“变相期货”交易的界定也不够严谨,容易被市场所规避。修改之后的条例就规定了,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是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交易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是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主要有两个特征,一个就是期货交易的方式是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第二个就是期货交易的标的是标准化合约,具体就是有期货合约和期权合约。当时条例修改之后不对“变相期货”交易再做规定了,其实删除“变相期货”这个定义是扩大了打击的范围。

  变相期货第一案是嘉兴市大江南丝绸有限公司与浙江省丝绸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茧丝绸交易市场、嘉兴中国茧丝绸市场交易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七家机构之间的保证金纠纷案。该案历时近10年之久,至今没有最后落案。原告以擅自吸纳会员并非法组织变相期货交易及撮合交易活动,进行违法交易结算、操作交易和违规交易等为由起诉,要求被告归还保证金、结算资本金以及各项扣款共计2300余万元,并要求被告股东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济之声:关于这个案例,我们看到的一篇报道是《嘉兴茧丝绸变相期货事件十年风波再起》,里面还在为这家市场是不是“变相期货”进行争论。这件案子为什么会被认为是“变相期货第一案”?

  赵辉:因为这起案件的诉讼理由是非法开展期货交易,当时它跨越了我国期货市场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的一个发展过程。最开始我国对于非法开展期货交易是没有可以适用的法律和定义的,所以这个案件的争议就集中在怎么认定“变相期货”这个问题上。再加上案情比较复杂,涉及面广,历时时间长,它就被称为“变相期货”第一案。由这个案例我们也可以看出,“变相期货”的案件与以往的传统经济案件有比较大的区别,它涉及的内容比较专业,判定难度大,涉案金额比较高,违法活动具有隐秘性,因此它的维权难度大,成本也比较高。

  目前散落于全国各地的交易所已经超过千家,交易品种更是超过百种。交易品种不仅包括稀贵金属、艺术品、金融资产、股权,还包括农副产品、医药产品。在一些地方,就连国画、大蒜、药品、人参果、红辣椒、丝绸都成为了交易所的交易对象。不少交易场所都出了问题,像“梧州裕农案”、“赣南脐橙案”等等。

  2014年6月,俞某、朱某合伙注册了“江苏聚合辉商贸有限公司”,并成为长三角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115号综合类会员,开展起了白银、镍、铜、原油的延迟交付业务。客户以“聚合辉公司”为对手方,进行虚拟交易,只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即可交易全额的商品;每交易“一手”需交纳固定比例的“手续费”和“点差”,如果客户持有商品的标准化合约过夜必须缴纳“持仓延期费”。客户可以 “买空”或“卖空”,以“对冲”方式平仓。被告人俞某、朱某为吸引客户,招收了多家代理商,雇佣了多名业务员,采用电话营销、网络营销等方式向社会招揽客户,并对外宣称是“长三角公司”会员单位,属于正规平台,进行现货交易。经查明,2014年7月10日至11月7日,在“长三角公司”平台上,“聚合辉公司”的客户成交金额合计为27亿元,合计亏损166万元,客户合计交纳手续费为140万元,客户合计交纳持仓延期费23万元,被占用保证金为854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朱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期货业务,属于非法经营罪的一种行为表现。变相期货交易的本质特征在于交易中的参与者主要目的不是转移商品所有权,形式特征主要包括交易方式为集中交易、交易对象为标准化合约、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等。“聚合辉公司”与客户是在“长三角公司”平台交易,符合集中交易的特征;客户交易的对象为白银、镍、铜、原油合约,且是除价格条款外其他条款均系固定的合约,符合标准化合约的特征;合约订立后,“聚合辉公司”可以通过对冲平仓方式了结自己的权利义务,符合保证金制度的特征;综合“聚合辉公司”和客户的盈利模式,其主要目的并非转移商品所有权,而是通过价格变动获取投机利益,因而符合期货交易的本质特征。该公司不属于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期货经营机构,该公司的经营行为应认定为擅自从事期货业务。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检查验收情况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74号),虽然“长三角公司”作为现货交易场所被保留,但不能证实被告人俞某、朱某经营的“聚合辉公司”实施的行为是合法经营模式。最终,俞某、朱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司法机关对其以非法经营罪进行了定罪量刑。

  经济之声:延迟交付业务怎么解释?

  赵辉:延迟交付仍然是现货交易的范畴,可以被认为是远期交易。就是我们现在不交付,延迟一段时间再交付,但是“聚合辉”后来的做法又不是我们通常所了解的现货交易。

  方晓滨:现货延迟交付业务虽然名义上进行的是现货交易,但从它的本质上来讲,它交易的是合约,是以保证金的形式在交易所集中买卖某种延期交收合约的一种交收和约的交易行为。

  经济之声:第二,这家聚合辉公司,让客户以自己为对手方,是什么概念?这和我们常听说的“做市商”角色有什么区别?

  赵辉:在上面这个案例里面,聚合辉相当于一个对赌平台,让客户以自己为交易的对手方,其实就是跟客户对赌,他赚的钱就是客户的亏损,和客户有着严重的利益冲突。在这种情况下很难保证它不会基于自身的利益徇私舞弊,在现实生活中类似的黑平台往往是一边诱骗客户频繁的买卖来赚取巨额的手续费,一边又和客户进行对赌交易使客户蒙受巨额的亏损。聚合辉的交易方式它借鉴了做市商的交易机制,那么做市商它是一种流动性的提供机制,是以集中交易方式的一种。但是没有经过批准,现货平台就是不能擅自使用这种交易方式的。

  经济之声:第三,上面这个案例中提到“长三角公司”不属于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场所,也就是说,可以确认不是合法的期货交易场所。我们期货市场只有四家嘛。原来讲过:上海两家,郑州一家,还有大连一家。但是案例中他宣称自己是“合法的现货平台”,到底它是不是合法的现货平台呢?

  杨岱旻:生活中处处都有现货交易,所以现货一直都是一个泛经济活动,但是一个交易场所的设立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也就是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也就是我们业内常说的38号文和37号文。经营场所的设立除了要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的批准以外,必须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这也就是现在许多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宣称自己是合法的现货平台的一个由来。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讲,这些交易平台按规定只能开展以商品实物交收为目的的交易活动,不能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但是很多交易场所都违反了以上规定。

  经济之声:为什么非法期货交易活动会与商品现货平台产生了剪不断、理还乱的联系?

  方晓滨:标准现货商品市场的正常经营是非常困难的,因为一个市场的形成要经过很长时间,它需要上下游企业的配套,如果你凭空捏造出一个市场,它没有这样的基础,是不可能赚钱的,它必须用一些特殊的手法,例如通过非法期货交易来获取收益。

  最近,中国证监会方星海副主席在中国期货业协会主办的第十二届国际期货大会上的发言说,近期非法和变相期货活动在全国各地有蔓延的趋势,证监会将配合公安等部门予以严厉打击,决不手软。当前我国防范金融风险等责任很重,绝不能再发生大量的非法期货风险,给人民群众的财产带来巨大损失。我们在此也提醒投资者:远离非法期货,保护自身权益。

  经济之声:反观现货平台乱象,我们整治变相期货交易、防止期诈,避免市场无序发展损害投资者利益,就是非常急迫的事情了。商品现货市场的交易活动可能被认定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标准是什么?

  杨岱旻:关于非法证券期货活动性质认定的问题,国务院文件已经有明确规定了。就是地方的交易场所是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日常监管、违规处理和风险处置,在风险处置和违规处理的阶段,如果存疑的,可以提交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认定,由证监会在征求相关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出具认定意见。借此机会我也想解释一下,我们出具的性质认定意见,本质上是应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公安司法机关的请求,对其查处违法证券期货活动提供的专业支持,不代替其依法作出的认定结论一项交易活动是否违法,还是应该由有权机关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断。如果投资者认为交易行为构成非法期货交易,应该向当地政府提出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请其调查处理。

  经济之声:最近记者发现,有不少诈骗案发生在省级交易平台上,而且通常是在省级平台的代理商那里产生的。这就不能让人产生疑问:即使在正规平台上,也可能会被骗。是不是?

  方晓滨:是的,即使在正规平台上交易也有上当受骗的,而且这种骗局更有隐蔽性,因为那些骗子们打着正规平台的幌子更容易让投资者上当。

  投资者千万不要以为到了所谓的省级平台就没有风险了。投资者一定要远离进行集中交易标准化和约的商品现货平台。

  经济之声:彻底解决这个问题,最好的办法是不是集中统一监管?

  赵辉:这个可能有一定的难度,目前来讲,期货和现货的交易我们也讲了,就前面也介绍了有很大的差异。另外就是说,期货市场和现货市场对于代理商的监管方面也有比较大的差异,期货经济公司,它现在在牌照发放、综合实力还有合规风控等等方面也都有着比较严格的监管,而现货平台的代理商比较松散,两者目前还是比较难适用一个统一的标准。另外在投资者的类型上面,期货市场上有实体企业、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等多种类型,而且这个比例比较均衡。现货平台可以说现在的投资者绝大多数是个人,那么这两个监管着力点我觉得应该也是不同的。

  方晓滨:首先中央到地方,一定要对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性质要统一认识。地方政府应该加强对交易场所的监管,把38号文、37号文的要求落到实处,不能是只走个形式。最近河南省出台的《河南省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就做得很好。这个《规定》禁止自然人和没有行业背景的投资机构入市交易,这基本上就杜绝了在现货市场进行非法期货交易的可能性。

  杨岱旻:在目前的交易场所中,基本上投资者都是以个人为主。从保护投资者的角度来说,我想提醒广大的投资者,远离违法违规的交易就是保护自己利益的一个最好的方式。如果我们都不去参与这一类交易,他们也就无利可图了。从目前投资者反映的情况来看,一些交易场所,尤其是贵金属、白银、原油、沥青还有邮币卡这些交易场所确实都存在一些违法违规的问题。

编辑:昌朋淼

关键词:期货;变相期货;打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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