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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营口一小区长期供水不足 洗澡洗衣难业主已苦熬多年

2016-09-13 14:01:00 来源:央广网

  【导读】辽宁省营口市东方庭院小区2004年交房后,随着入住率提高,用水量增大,越来越多住户家中开始供水不足,洗澡洗衣都成了难题。水务公司检测后认定管道过细,需要找开发商改造供水管网,然而开发商早在2009年就已撤离,不知去向。《天天315》本期聚焦:小区供水长期不足,管网改造该去找谁?

  央广网北京9月13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本周,辽宁省营口市东方庭院小区多位业主向《天天315》反映说,他们小区长期供水不足,只能保证做饭,无法洗澡洗衣,234户业主已经苦熬多年,不知何时才能熬出头。希望当地自来水公司能够尽快帮助解决小区供水不足的问题。

  业主战女士是东方庭院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主任,她告诉记者,开发商是在2004年交的房,2004年入住时,小区供水正常。后来,随着入住率提高,用水量增大,越来越多住户家中开始出现供水不足问题。

  业主:3楼洗衣服了,2楼以下的你就不能用,就因为这种情况下,有好几家洗衣机啊,干磨都磨坏了。有不少都一盆一盆的接着,准备着。

  当地水务公司上门检测后认定供水不足,与水压无关,根本原因是开发商铺设的管道过细,并告知业主,这一问题只能找开发商来解决。

  业主:找开发商去,开发商都撤离了快到9年了,你找谁去呀!

  自来水公司让业主找开发商,但是开发商早在2009年就已经撤离,不知去向。业主们认为,供水设施都是由自来水公司负责管理维护的,那现在也应该由自来水公司来负责解决供水不足的问题,而且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业主和供水部门是通过支付水费获得供水,每户业主都有交款收据,存在供应合同法律关系,按规定与之相连接的室外管线和服务设施设备是履行合同的一部分,为维护消费者权益,供水部门有义务依法承担维修监督和养护责任,解决供水不足问题。

  后来,又经过无数次沟通后,2014年营口市水务公司在小区内贴出一份情况说明,公开答复业主说,这个小区在设计之初,营口市供水还处在分峰供水阶段,小区虽然最高层只有六层,但是仍然按二次加压供水方式进行给水设计的,2006年营口市实行全日供水以后,小区在没有征求供水企业及供水主管部门意见的情况下,私自将泵房拆除挪做他用,致使该小区高层用户的水情不好。随着城市的发展变化,该小区周边用水负荷逐渐增加,该小区内部的管线也在不断老化,就导致了该小区高层用户的水流在逐渐减小。如果想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一是谁私自拆除的泵房必须将其恢复,原有的水池水箱二次供水模式容易导致水质污染,可以改为更为安全,卫生的无负压装置供水;二是由开发单位出资对整个小区的供水管网按照市政供水管网的要求进行设计和改造,以达到用户正常用水需求。

  在明知开发商已经失联的情况下,自来水公司最终给出的答复还是和原来一样,这一做法让业主感到既无助又无奈。

  战女士:当初开发商就是按得那么细,老百姓买房谁知道那管多大、多粗,老百姓不会知道这事。去找自来水公司,他们说,你们当初怎么不看。当初买房谁会看自来水的管子,不会看,看也看不着。这个事你怎么改造都行,把水给供上,供水不是一个大事吗?谁家不洗洗涮涮的。没人管,有关部门,该找的部门我们都找了,最后我们也不知道找哪儿了。

  近些年,业主们跑遍了营口市和供水相关的行政部门,今年7月份,营口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给出的答复还是,“谁拆除谁恢复”,也就是让业主们找物业公司协调恢复原二次加压供水设施,来解决供水问题。

  但是,据业主介绍,物业公司在2009底就撤离弃管小区,还卷走部分钱款,为维权,业主们突破重重阻力,成立了业委会,小区从2011年初开始实行的是业主自治管理。也就是说,当初拆除水泵的物业公司早已离开小区,业主们认为,现在即使找到了对方也无济于事。

  见供水问题没人管,有的业主为用水方便,便自己想办法装上了增压泵,没装的业主家中便因此遭了殃,缺水更严重,邻里之间也开始出现矛盾,小区业委会成了发泄地,每天都有业主上门发泄不满情绪,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主任战女士对此头痛不已,但也只能继续苦熬。

  战女士:也没人管,怎么整?就开始安泵了,一部分安泵了,变得好了一些,反正他不管别人的。但都安泵了不还是一样流,还是慢嘛。最后叫我们找开发商,开发商都撤离快到九年了,找谁。我们也去过找物业公司,物业公司是开发商下属的,人家给我劝回来了,“我们什么都交了,所有手续都办完了,你还找我们干什么。”最后他们说,不行就走法律程序,这是解决问题的态度吗?

  业主们向记者提供了相关部门的答复函照片等资料。核对过相关内容后,记者展开核实调查,记者从辽宁省营口市水务公司核实到的内容和业主所说情况相同,辽宁省营口市水务公司经理赵先生告诉记者,不是水务公司不管,而是想管但是目前存在诸多困难。

  赵先生:东方庭院的小区原来是他们自带的泵房供水,最早开发的时候配套带一个泵房。后来这个泵房取消了,由于带泵房的管道相对细一点,开发商走了。有个别地方的水上不去了,业主也找过我们,不是我们不管,我们有一个相关的文件规定,就是这种完全由企业来承担,完全由我们承担我们也承担不起,因为水这块整体是亏损的。这个小区实际上公共改造还没到改造年限,因为这个小区相对来讲还比较新,也就有十年吧。

  业主已经苦熬多年,何时才能熬出头,供水问题何时能彻底解决?赵经理答复,他也不清楚,他会将相关问题反馈给上级管理部门。

  赵先生:得看下一步怎么协调解决,包括我们向主管局汇报一下这个事。时间我也说不好,因为这个小区造挺长时间了,一起想办法吧,完全要我们企业拿钱,我们现在也没有这个钱,因为管线钱是一部分,比如管线铺好以后,因为差不多都是建成的小区,恢复的钱可能比管线投入更大。

  业主入住几年之后因为用水出了问题才发现供水系统存在着缺陷,这个问题到底应该找谁解决呢?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芦云以及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裘叶共同就相关问题做出分析。

  经济之声:辽宁省营口市东方庭院这个小区长期供水不足的情况,业主们的诉求大概有以下几个,一是认为供水部门有义务依法承担维修监督和养护的责任,要求解决花钱供水的问题;第二,如果开发商是私拆,没有办理验收手续,说明水务公司以及政府部门的监管不力,也应该由供水单位跟其进行交涉;第三,目前本小区原泵房仍完好存在,可接装安全卫生的无负压装置供水。但决不能走老路,再用原泵房蓄水池二次污染泵水上楼,让百姓吃脏水。这是他们的三点诉求,这些诉求合理吗?

  芦云:首先需要明确一点,这个小区的管线设计在开发商设计之初,包括验收是不是合格。因为有信息显示,可能因为早期入住的人少,管线可以满足,后续入住量加大,管线过细导致供水不足。如果是这种情况下,开发商对于早期范围内的管线、线路属于主体结果的一部分,也即开发商在这个部分必须满足国家对于建筑物设备设施建筑规范的要求。如果经过权威检测机构进行认定,发现小区之所以供水不足的主要原因是管线过细所导致,那么这个开发商应当对此承担第一责任。因为相当于他交付给业主的房屋有重大的瑕疵,而重大的瑕疵又导致直接影响到消费者的生活必需。

  另外,如果这种情况下通过了验收,在相关主管部门进行验收的时候,是不是存在主管部门的失职行为。此外,其实他有安装二次加压的设施,但被拆除了,正如上述所提到的,如果它的设备设施本身是完好的,或者足够提供小区业主的供水,但是因为设施设备的拆除,导致现在这种情况的产生,不管是物业公司还是谁所拆除,这相当于是对小区必须的附属设备设施的一种损坏,这个机构或者组织也应当对小区的供水不足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应当进行赔偿或者重新进行加装。

  裘叶:首先,该问题还是需要鉴定,确认原因到底是由谁所引起。其实适才也提到,小区内部的管线铺设可能由开发商进行,而小区之外的管道铺设可能由市政管委相应的政府部门进行,所以现在会有一个责任认定的问题,也即目前这个小区用水困难或者用水紧张的原因到底是什么?从上述的信息得知,当初开发商包括这个小区设计的时候,对于用水采用了一个泵房二次加压的方式来进行,即最初的设计应该是满足了小区的用水要求,但最后竣工验收的时候,有没有验收了,这是需要业主去核实的。

  如果确定是由于开发商所造成的,则还是得找开发商,而不能因为开发撤出了那个小区对这此事事就不管。因为在法律主体上,开发商只要没有注销,它对于开发的房屋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业主可以采用法律途径继续去追究后续的问题。当然,水务部门的相关人员也提到,现在水用情况不好的原因可能是因为泵房被拆除挪作他用,这个责任人是谁,业主也需要找出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后续的问题。

  经济之声:现在的情况是,开发商已经失联很多年,水务公司方面说,这是一笔很大的钱,也没有办法将它解决掉。而现在小区的水只够小区居民水用来做饭、喝,其他用途都不行,而且有可能这个水被二次污染过的。面对这样的情况,业主怎么办,怎么维权?

  芦云:“失联”确实是一些责任主体逃避责任的一种方式,但正如裘律师所介绍的,只要这个主体没有被注销或者吊销,业主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如果再不行,可以公示,最终将这个责任主体找到。现在首先对于小区在开发建设过程中管线过细的问题需要有一个责任的认定,这个责任人肯定是开发商。第二,在拆除二次加压房的时候,不管它是小区业主委托,或者是开发商下属的物业公司,它都是一个独立主体,业主也可以通过起诉物业公司,将物业公司的拆除问题解决掉。最后,如水务公司所提到的,因为合同法有关于供水、供电、供气的一个合同约定,但它只是局限于公共部分,比如水质问题、水压不足,一旦进入小区之后,小区的供水、供电等设施设备的责任义务,一是在开发商,二是在物业。所以业主一方面可以通过相关的查询或者通过一些行政投诉或举报,查询到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的信息。另一方面,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公示公告,先将其找到,这样的途径可能目前还比较可以执行。

  裘叶:我个人有一种建议,但这个途径目前能不能走得通还不太清楚。有一个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因为这个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三条对于公用设备设施有一个法律解释,它提到,应当由业主或者有关业主共有的附属设备设施,一般可能包括电梯、天线等,但它后面还会有公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上述提到的泵房,最初是有的,后来被某些人拆除挪用,这些东西能否可以被认定为公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如果这个方式能够被认定,是否可以采用动用公共维修基金的方式进行恢复。

编辑:赵亚芸

关键词:辽宁;营口;小区;供水;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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