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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代表消费者对雷沃重工发起公益诉讼

2016-07-27 12:35:00 来源:央广网

  【导读】中国消费者协会宣布对雷沃重工违法、违规生产销售正三轮摩托车案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这是新消法施行以来,中消协代表消费者发起的首起公益诉讼。今天《天天315》聚焦:公益诉讼如何助力消费者依法维权?

  央广网北京7月27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中国消费者协会昨天宣布,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中消协提起的第一例公益诉讼。被告是山东福田雷沃重工,原因是这家公司违法、违规生产销售正三轮摩托车。

  2015年12月,中国消费者协会接到举报函,反映山东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福田五星牌”正三轮摩托车,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侵害消费者利益。随后,中消协成立专门工作组,并委托律师事务所展开调查,同时组织河北、内蒙、吉林、黑龙江等地消协进行区域调查,获取初步证据。在工信部、公安部等部门的协助下,进一步查明了事实。

  中消协法律与理论研究部主任陈剑表示:“涉案企业违法违规生产已经被撤销的型号的车辆,危害了公众的人身安全,污染了生态环境,而且另外一种情形是违反了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规定,生产了尺寸超长的车辆,造成了严重的安全隐患,不仅威胁购车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也威胁其他行人以及其他车辆的安全,而且它违法违规生产的数量庞大,很多车辆因为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而无法上牌,发生交通事故后难以追责难以索赔。”

  中消协根据调查的事实,提出包括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已被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撤销的所有型号产品,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所有型号产品等六项请求。中消协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在调查过程中,确认了原被告的主体资格,并获取了五组证据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邱宝昌律师认为:“我们这五组证据支持我们的六项请求,每组证据都能证明它违法生产,证明它社会危害大等等,五组证据形成了一个严密的证据链,能够证明被告生产销售的部分车辆侵害了不特定人群的权益,我们在整个调查、取证、确定被告、确定请求以及提起诉讼程序合法。”

  涉案车辆大多在农村地区,维权力量薄弱。中消协法律与理论研究部主任陈剑说,就此提起公益诉讼,具有特殊意义。

  陈剑:“此外,涉案车辆大多在维权力量薄弱的农村地区,作为使用者的农民维权意识与力量薄弱。就此提起公益诉讼有助于对弱势消费群体进行关注与帮助。”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消费者期望消协能在公益诉讼方面有所作为,中消协根据举报线索,在各部门的协助下调查取证,提起公益诉讼,有助于提振消费者信心,提升全民法治意识。

  记者多次试图与山东雷沃重工取得联系,但是都未能成功。

  有关案件的进一步发展,《天天315》栏目将继续关注。

  针对公益诉讼的相关问题,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邱宝昌律师以及北京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芦云做出了分析和评论。

  经济之声:今天的这个案例是中消协发起的首个公益诉讼。首先,什么是公益诉讼?

  邱宝昌:公益诉讼是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相关部门、组织、机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就是公益诉讼。像有关的环保组织,因为环境污染针对某些企业向法院提起诉讼也是公益诉讼,像食品安全领域等,不特定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消费者协会向人民法院对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权益的违法企业提起的诉讼,这都是公益诉讼。

  芦云:我们目前这种公益诉讼一方面是出现在环境保护领域,另一方面就是出现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具体到这一次的案件,对于公益诉讼,首先从要件上来说,提起的主体只能是中消协或者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的消协或者授权的机关组织。第二个要点,它是需要众多和不特定,有可能同在一个大巴车的人员也比较多,但它们是特定的,所以就不符合公益诉讼的条件。第三个就是消法特别强调,它要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所以说,现在不以发生损害后果为要件,只要你具有了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这样的损害社会公益的行为,也属于公益诉讼的诉讼范围。

  经济之声:我们来追溯一下历史,公益诉讼是在什么背景下出现的?消费领域的公益诉讼又是什么时候产生的?

  邱宝昌:公益诉讼,一方面是单一消费者维权成本高,往往维权不能,而且量大面广。另一方面就是对象不特定,有时候要找到一个侵权的主体,要一一对应合同关系等,而且侵权的后果往往难以确认,所以这让违法的经营者逃避了法律的责任。这就涉及到公共利益、公众的利益、不特定的利益,这时候就要有一个公益诉讼。这个公益诉讼在国外有很多,有的叫共同诉讼、集团诉讼,发展到公益性诉讼。我们国家公益诉讼原来叫公益性的诉讼,就比如自己是原告,自己的权益受损害,但是他不仅仅维护了自身的权益,更多的维护了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所以是带有了公益性的私益诉讼,我们也称为它为公益性诉讼。但是根据我们现在的法律规定,特别是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对公益诉讼有了明确的界定,对诉讼主体有了明确的规定。

  芦云:首先,民诉法的第55条确定了公益诉讼这个法律上的制度。但是民讼法确定之后,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实践中,对于公益诉讼的研讨是非常激烈的。对于这样一个我们国内新产生的事物来讲,很多的实践操作确实存在一个探讨的过程。所以,在新的消法修订之后,就把公益诉讼确定为消协组织的职责。我们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7条对于消协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一个明确的规定。消法的47条也对于公益诉讼的主体也有规定。这样一来,我们的公益诉讼在民事诉讼法的指导下,有了具体的消费领域,还有了具体的、可操控实施的方案。特别是今年5月1号实施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为公益诉讼的具体落实执行提供了依据。中消协在落实公益诉讼的职责的过程中,也在反复研究和探讨,制定相应的行为规范和工作准则。这些都是为了使公益诉讼制度落到实处,切实维护好消费者权益。

  经济之声:中消协发起这个公益诉讼,是消协层面发起的第三例公益诉讼,第一例是杭州市消协发起的,第二例是上海市消协发起的,这两起公益诉讼的结果如何?

  邱宝昌:杭州的公益诉讼案是针对铁路部门的,因为旅客在旅行过程中丢失火车票被要求先补票,因为是实名制购票,所以被认为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权益。第二例是上海消保委针对手机厂商的一些预置软件提起了公益诉讼,因为部分预设软件偷跑流量,损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利益。其中,上海消保委的诉讼目的已经达到了,因为厂家承诺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和诉讼请求,去做相应的调整,后来消保委撤诉了。杭州消保委的诉讼也是撤诉了。从实际情况来看,公益诉讼对经营者是具有震慑力的,通过公益诉讼的手段,达到了保护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目的。尽管消保委撤诉了,但它是中国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的第一案,在和经营者博弈过程当中,我们能感觉到消费者权益受到了更多重视。消费者权益的维护需要全社会共同的支持,需要有这样的公益诉讼,还有广大消费者的私益诉讼,还有相关部门的支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经济之声:公益诉讼和个人诉讼有什么不同?

  芦云:首先在诉讼的主体上是不同的。能够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限于国家级和省市级的消协组织以及经过授权的组织。私益诉讼显然不同,任何一个消费者只要能够证明和经营者存在买卖或者服务关系,就可以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第二,公益诉讼针对的是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得合法权益,在起诉之前,对于众多和不特定其实只是一个判断。而私益诉讼在提起诉讼的时候,消费者对于具体的诉讼请求、赔偿金额以及其他相关请求,在诉讼最初是可以确定下来的。第三,从影响力来讲,公益诉讼如果最终获得胜诉,消费者可以按照相关公益诉讼的判决结果会去享受到一定的消费者利益。但是私益诉讼仅限于个案,也就是我这个案件胜诉了,其他案件或者类似情况能不能胜诉还需要结合自己的情况去分析。另外,我们诉讼不是解决问题的最后方案,但它是一个渠道,像之前的两个案例,不管是上海也好,还是杭州也好,其实最终已经纠正了经营者的一些行为,这样即使消协作为主体撤诉了,也是一种胜利,因为消费者可以最终享受到这种胜利的成果。

  经济之声:如果大家一起来发起公益诉讼,对不法经营者的震慑力或者在法律上获胜的可能性是不是就会多一些?

  邱宝昌:如果公益诉讼发生了法律效力的话,因同一侵权行为受到损害的消费者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诉讼,这个时候他就不需要去举大量的证据了,他就可以直接用公益诉讼当中的证据认定侵权事实,除非被告能够提供相反的证据。这样的话,就大大节省了私益诉讼的成本,也提高了司法的效率。

  经济之声:比如说一个楼盘有几百户住户,共同要跟开发商打一个官司,现在这样的案例其实挺多的。如果这几百户业主共同来起诉,是不是就可以被称为公益诉讼?

  邱律师:公益诉讼要满足两个条件,一个是众多,第二个是不特定。如果是一个楼盘、一个小区的消费者,数量肯定众多,但是这个楼盘或者小区是特定的。对于这样的情况,我们国家也有相应的诉讼制度,叫共同诉讼。

  经济之声:再比如,前几年在股票市场上发生过某某“乌龙指”事件,对广大股民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也有很多股民就此发生了一场诉讼要求赔偿,这个可以走公益诉讼吗?

  邱宝昌:这种情况走的也是共同诉讼。因为现在公益诉讼就包括环境保护和消费者权益,当然股民也是很多且不特定的,这有待于证券法和公益诉讼制度进一步完善。

  经济之声:如果消费者希望发起公益诉讼可以吗?需要走怎样的程序?

  邱宝昌:如果单一的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它可以投诉,可以向相关部门去举报,也可以提起诉讼。消协不仅仅有一个公益诉讼的职责,它还有一个支持诉讼的职责,这个支持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去打官司。它可以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些有典型性的严重情况,如果支持对社会某一个领域消费环境的改善,对经营违法经营者震慑,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它可以支持诉讼。

  经济之声:对于公益诉讼未来的发展,可能会是什么样子,会给消费者带来什么样的维护自己权益的力量?

  芦云:首先从渠道上来讲,拓宽了消费维权的渠道。原来消费者个人发生了侵害,或者被侵权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失,那只能提起个人诉讼。我们大家都知道,个人诉讼时间长、成本高,而且消费者往往会在举证问题上面临很大的问题,这也造成了现实中很多消费者没有办法去积极维权,或者想去积极维权但是不能去维权的这样一个困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出现,无疑拓宽了消费维权的渠道,它可以通过消协组织的审查,对于这种群体性的或者不特定性的具有公益性的消费事件提起诉讼。比如之前上海针对手机预设软件提起的公益诉讼,可能单个消费者去打这个官司的话,在各个方面都不具备这样的能力。而由消协组织统一代表消费者去的打这样的官司,无疑对厂家起到了震慑的作用,最终也起到了很好的效果。对于未来的发展,无论是从消费者维权的途径上,还是从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上,我们都是非常期待的。从目前来看,中消协以及各地消协对于公益诉讼的实践已经是开创了先河。在具体的操作中,可能还需要厘清一些流程、规范、法律法规等问题。我们看到了消协组织在这方面积极的工作态度和研究成果,这对于整个社会消费者权利的维护起到很好的作用。

  邱宝昌:因为消费者组织履行公益诉讼是一个职责,它要落实这个职责,肯定还需要很多的准备。实际上消费者组织为广大消费者去说话,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对于市场环境的改善、特别是对经营者的震慑,会起到极大的作用。所以说,公益诉讼对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作用是不可低估的。

编辑:李岸

关键词:中消协;雷沃重工;公益诉讼;消法;三轮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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