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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委新规禁止私自远程医疗 市场混乱界定存疑

2014-09-20 19:41:00  来源:中国广播网  说两句  分享到:

  【导读】国家卫生计生委出台最新规定,禁止医生私自开展远程医疗。这是否会影响患者利益?

  央广网财经9月20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国家卫生计生委近日发文要求规范远程医疗行为,其中禁止医生私自远程治疗,这一规定引发热议。

  据记者了解,目前有不少医生利用各种信息平台,为病人提供问诊咨询等服务。有医生认为,远程医疗实际上给很多老百姓带来实惠。如何定义远程医疗?远程医疗风险更大还是实惠更多?经济之声特约评论员潘圆、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斌对此展开讨论。

  潘圆:其实远程医疗就是我们利用现代的通讯技术,互联网技术跟医疗技术对接起来的一种医疗服务,各种各样的形式也很多,有健康咨询类的,也有求医问诊类的。我个人的判断来讲,技术进步从本质是给人们带来便利的,远程医疗的出现肯定能够节约一些看病的效率和成本,但是这个工具看怎用,特别是在目前的情况下,如果不限制通过远程医疗给别人看病的这些人,包括资质等各方面的审核,会引发比较大的风险。

  经济之声:怎么看待它所带来的风险?

  李斌:远程医疗,首先它方便患者,而且能够使得有限的医疗资源得到更好的配置的。比如说现在大城市大医院聚集着非常高的优质医疗资源,而很多偏远地区,疑难杂症没办法看或者成本很高,得不到及时的技术支持,因此卫生部、卫计委也是为了能够规范医疗服务的市场,能够确保医疗安全,才出台的这个指导意见。官方给远程医疗的定义是,远程的病理诊断、远程的医学影象诊断,就包括了CT核磁、超声、心电图等等,还有远程的会诊、远程监护、远程门诊,还有远程的病例讨论。我觉得应当对相应的医疗服务进行规范,因为关系到患者的生命健康,在我国,在各国都应该是一个行政许可的行业,必须取得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至于说是面对面的医疗服务还是远程的医疗服务,这是技术进步带来的服务方式的变革,但它的本质是医疗服务,有必要从法律层面对远程医疗的行为,包括主体资格做出规范。

  潘圆:看病的方式,传统的中医是望闻问切,西医要通过,一个是要看,一个听诊,然后患者叙述病情,还要做很多化验,很多仪器来检测。远程医疗在目前的技术条件下,不太适合出诊,就是说病情怎么判断,用远程医疗可能会受到很多的限制,而且容易产生误区。但是对于一些慢性病的维护包括用药,我觉得可以节约很多时间成本。比如高血压,吃了一段药之后可能血压会发生一些变化,像糖尿病这种病,如果在远程医疗里跟医生沟通得比较详细,后期包括怎么用药,增一片还是减一片,要不要换药,我觉得可能会节约病人很多成本,因为这种药是常年来用的。但是有相当一些出诊的病是不适合的,比如发烧,通常来讲大多数几率是感冒,但也有很多不是感冒,可能有其他的疾病,在这种情况下使用远程医疗,很有可能会造成风险,给健康带来伤害,或者耽误及时的救治。

  经济之声:规定中特别提到非医疗机构不得开展远程医疗服务,我们也看到一些互联网平台,像春雨、丁香园,特别是好大夫等等,这些在线的互联网平台也在搞一些远程医疗,他们有没有这种资格?

  潘圆:我觉得这个界定“非医疗机构”不是特别清晰,应该在规则上做得更详细一点,因为像春雨这些,它标榜的虽然不是医疗机构,但是上面服务的人员是医生,如果按国家的规定,医疗机构就必须是医院,要不是医院就没有这种资质,包括私人的这种。现在我们鼓励私人医生,就是你可以自己开办诊所,实际上已经有了,那么在远程医疗里应该对他进行规范,而不是完全取缔。就是说有一个门槛,如果要从事远程医疗服务,要有医生资质,应该遵守什么样的规则,承担什么样的风险,包括你看什么疾病,患者来要不要收费,收费的标准是什么?目前这些东西都没有明晰的情况下,国家有必要在规则上更清晰,在规则没有出台的时候,就先不要再操作,以免带来更大的风险。同时,政府部门应该加快法规治理,毕竟市场已经发展起来了,没有必要的法规就没有办法监管。

  经济之声:未来像春雨、丁香园、好大夫这种互联网平台怎么生存、发展?还有空间吗?

  李斌:首先要明确,第三方的互联网平台不是医疗机构,而远程医疗服务,比如说注册一些医生,然后在网站这个平台上进行医患之间的直接交流,而交流内容就是患者介绍病情,医生进行诊断或者进一步治疗措施,实际上这是诊疗行为,因此是不合法的。因为我们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也明确了医疗机构应当具备的资质,就是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至于发展前途,健康产业是朝阳产业,也是财富第五波。像春雨,我注意到了他们坚决否认自己是医疗行为,只是说我们是健康信息的服务,这是它的定位。

  经济之声:这个是不是也难以界定呢?

  李斌:这个不是难以界定,因为卫计委的通知里也提到了,实际上远程医疗是医院对医院的行为,患者到一家初级医院就诊了,由于病情疑难复杂,没法做出准备的诊断,这个时候通过互联网技术,向上级医院对口的技术支持,它是要硬件支撑,然后它给我一个远程的通过视频传输也好,对病例进行分析之后给出一个诊断建议或者治疗的建议,当然最终的医学处置权还在患者就诊的原医疗机构,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它是医院对医院的。

  如果是医生个人取得了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但是还必须得具备互联网通信的传输技术,你才可能在职业范围之内请求你的上一级医疗机构,因为个人诊所也是医疗机构的一种,不仅仅是医院,也可以实施远程诊疗。我个人诊所来了一个患者,我诊断不清,在我的职业范围之内我请求上级的专科医院,专门更高层面的主治医生来给我进行会诊,给我提供诊疗建议,这是没有问题的,所以说我们要看你服务的对象是健康人群还是患者,服务于患者那一定是诊疗行为,要是健康服务,对象应该是亚健康的或者健康人群,这是你的市场定位。

  潘圆:我觉得“远程医疗”在定义上是有分歧的,李斌律师讲的一对一是一个狭义的定位,或者是国家有关部门目前做出的解释。但是其实广义上,或者社会大众更普遍接受的,就是一个患者通过这个求医问诊。在这个过程中有一个问题,就是健康人群和非健康人群有的时候很难界定,人还有亚健康状态,或者我觉得有一点不舒服,或者我希望能给我身体调理得更好,这个时候你是用保健品还是医药用品,而且有些保健品、医药用品之间的界线很模糊,整个市场其实处在一个比较混乱的状态。怎么样规范,我觉得还是应该把条文规则做得更细一些,然后随着市场的发展来逐步解决这个问题,而不是说现在有这么一条,说不让你做了,但是不让做了,那现在这些是取缔还是留着?从将来发展来讲,我觉得它是有市场空间的,而且其实像这种远程医疗的机构已经做大了,不管是从卫计委的角度,可能不认为它是医对医的,而是医疗对患者的,从老百姓的角度,你对这块市场怎么样处理,它有这么大的用户群,你应该怎么发展,哪个地方你不应该做,我觉得这么拖下去可能问题会更多。

编辑:李静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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