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7月13日消息(记者 黄昂瑾)据交通运输部网站12日消息,交通运输部拟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并起草了《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图源自CFP)

  其中,《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主要修改了以下内容:

  一是考虑到不同违法事项的危害程度和经营者的承受能力,对第三十四条处罚情形分别按照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进行了区分,并适当降低了处罚额度。

  具体来说,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是与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同类行为处罚额度保持一致,考虑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和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同属于出租汽车驾驶员,删除了第三十六条中关于未携带相关证件、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违规收费等方面处罚的表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有关违规行为,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第63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