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2月8日消息(记者 牛谷月) 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印发并实施《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预防和制止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指南》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等法律规定为依据,共六章24条,内容包括总则、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和附则等。

  《指南》强调,《反垄断法》适用于所有行业,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平台经济领域也不例外。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同志就《指南》答记者问时指出,我国《反垄断法》的基本制度、规制原则和分析框架适用于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但由于平台经济商业模式和竞争生态复杂、涉及范围广、专业性强,需要在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指南做好衔接的基础上,结合平台经济的发展状况、经营特点和运行规律,进一步明确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执法原则,有针对性地细化分析思路,为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提供更加明确的指引,增强执法针对性,提升监管科学性,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利益。

  明确“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行为的判断标准

  针对近年来社会各方面反映较多的“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问题,《指南》作出了专门规定,明确了相关行为是否构成垄断行为的判断标准。

  反垄断局指出,《指南》重点关注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和平台经济领域常见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详细列举了认定或者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考量因素,包括经营者的市场份额、相关市场竞争状况、经营者控制市场的能力、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的依赖程度、市场进入难易程度等。

  同时,《指南》逐一细化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表现形式,如不公平价格行为、低于成本销售、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差别待遇等,有针对性地回应“二选一”、数据垄断、大数据杀熟等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增强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可预期性,促进平台经济领域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合规经营。 

  深入阐述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集中的特殊性

  反垄断局表示,《指南》主要对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集中的特殊性进行了深入阐述。

  一是在申报标准方面,根据行业惯例、收费方式、商业模式、平台经营者的不同作用,对不同类型的平台经营者营业额的计算方式予以区分,提高经营者判断交易是否达标的准确性。同时,明确协议控制架构的经营者集中属于反垄断审查范围。

  二是明确了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高度关注的涉及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集中类型,特别强调上述经营者集中即使未达到申报标准,但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将依法调查处理。

  三是对涉及平台经济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反垄断审查时,要以《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为基础,并充分考虑平台经济的特点,在判断市场份额、市场控制力、集中对市场进入的影响等方面,具体考量因素与传统行业有所区别。

  四是明确对附加限制性条件的经营者集中,可以附加剥离资产等结构性条件,也可以附加开放网络、数据或者平台等行为性条件,或者附加结构性条件和行为性条件相结合的综合性条件。 

  除此之外,针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指南》细化了平台经济领域涉及限定交易、妨碍商品自由流通、招标采购限制、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限制、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等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表现形式,要求对制定涉及平台经济领域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等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反垄断局指出,《指南》的发布,为加强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监管提供了科学有效、针对性强的制度规则。下一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深入把握平台经济发展规律和特点,强化平台经济反垄断监管,不断健全平台经济监管规则,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平台经济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