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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安机关执法监督规定》出台

着力解决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等问题

11月30日,省公安厅对外发布《湖南省公安机关执法监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聚焦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等执法突出问题展开全面攻坚。

《规定》明确,围绕以下12类重点情形展开监督:不如实登记案件警情;不按规定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违法受立案插手经济纠纷;受立案后不依法开展调查侦查工作;依法应当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而未采取;犯罪嫌疑人未到案,没有采取追逃措施;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后,未继续侦查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处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后,未依法作出处理;符合法定条件未移送审查起诉;刑事案件降格处理;违法撤销刑事案件或者终止侦查;受立案后,发现自身无管辖权,依法应当移送而未移送。

省公安厅法制总队总队长陈睿说,《规定》坚持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强基导向,全面构建执法政治督察、重点案件行政首长负责、案件警情首接责任、案件合理管辖分工、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公开、执法全流程记录、执法风险智能防控等8项制度,实现从接处警、受立案、案件审核审批到执法公开公示的全覆盖、全过程、全链条监督。

陈睿介绍,实行重点案件行政首长负责制度,要求重点案件经集体研究后,由各级公安局局长审批。从制度上要求“一把手”重视,将进一步提升重点案件的执法质效。实行执法风险智能防控制度,则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充分运用科技手段开展源头预防和流程管控,实现对案件信息化、智能化、可回溯管理。(记者 王为薇 通讯员 颜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