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讯(记者冷靖华)10月27日,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我市将在“十四五”期间,计划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25万套(间),其中今明两年建设筹集6万余套(间)。

据介绍,凡在我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且无自有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及符合我市人才租赁房承租条件的对象,均可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

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小户型为主,单套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70平方米,并配套基本生活设施。

据了解,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将按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85%评估确定。

《意见》中提到,对非居住类房屋,取得计划或认定书后,比照适用住房税收优惠政策,水电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以及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意见》指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谁投资、谁所有”,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

支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新供应国有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闲置土地、已进行城中村改造的产业用地,在汉高校、科研院所、产业园区等均可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参与建设。土地使用权人可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

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可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意见》中还鼓励在地铁上盖物业中建设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可将闲置公租房房源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

“出台这个实施意见,主要是为了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今年的项目已陆续开工,建成后将及时发租。”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