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 (记者曾雅青、通讯员胡俊)10月8日,拿到原单位同意一次性支付8000元经济补偿款的调解结果,武汉市民胡某的“维权路”终于告一段落。
胡某曾在武汉某商贸公司从事导购工作,后因故离职。由于工作期间公司一直没有给她办理社保,且离职时因经济补偿金等问题与公司产生矛盾,胡某来到家附近的武汉市青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了解情况后,青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发现该案属于江汉区受理范围,遂致电江汉区法律援助中心转交案件。
收到转交后,江汉区法律援助中心立即与胡某联系,并为其指派法援律师。
胡某告诉律师,她离职后申请了劳动仲裁。第一次开庭时,公司辩称,双方曾签订一份《承包协议》,故公司与胡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援律师仔细查阅了相关证据,在第二次开庭过程中据理力争,提出不能因存在内部承包关系而否认劳动关系的成立。
最终,在仲裁员的组织下,双方调解结案,公司同意一次性向胡某支付经济补偿款8000元。
据了解,今年以来,武汉市全面推进法律援助“全市通办”工作,积极为群众办实事、解烦忧。
市司法局印发《武汉市法律援助“全市通办”工作实施方案》,在全市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建立起横向联通、纵向联动的互相协作运行机制。这意味着,在武汉,法律援助受理环节将不再受层级和行政区划限制,申请人可就近申请,省时省力。
《方案》明确,符合申请条件的当事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到就近的市或区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接待、收受法律援助申请的初审机构,应与有义务受理审查该申请的审批机构联系,就是否受理达成一致,并指导当事人完善申请材料,由初审机构将申请材料转交审批机构。
收到初审机构转交的法律援助“全市通办”受理案件申请后,审批机构应及时决定是否给予法律援助。
“全市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将加强统筹、密切协作,对流转来的申请事项及时反馈、高效办理,绝不推诿拖延。”武汉市司法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各法律援助机构还将坚持统一受案范围和经济困难审查标准,树立方便群众的理念,实现群众申请法律援助由“最多跑一次”向“就近跑一次”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