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大代表可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 被约见者不得回避
2016-12-06 08:50:00 来源:湖北日报
图为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现场
湖北日报讯(记者王馨 通讯员朱博)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代表对闭会期间参加省人大常委会统一安排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和代表小组活动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可按照规定的程序,以个人或者联名的方式,向本级或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当面进行询问、提出问题,被约见人必须予以答复或者解决。《办法》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图为:张达华发言
图为:袁军晶发言
图为:吕东升发言
缘何出台约见制度?
据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主任余幼明介绍,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是一项法定的代表履职活动,是对国家机关工作实施监督、发挥人大代表主体作用的制度安排。代表通过与国家机关负责人面对面交流沟通,能更快捷地反映群众意愿和诉求,有利于增强国家机关与代表的沟通联系,有利于推动国家机关改进工作,有利于调动代表履职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当前,省人大代表闭会期间的履职活动,存在不够丰富、形式单一、效果不理想等现象,特别是我国现行法律对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仅在代表法中进行了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因此,我省制定出台《办法》,拓展省人大代表履职途径,使约见活动规范化、制度化,保障代表行使法定职权。”余幼明说。
图为:周宗奎发言
图为:付明珠发言
五项可约,三项不许约
省人大代表与国家机关负责人见面,交流什么呢?《办法》规定,代表可就下列事项提出约见:一是宪法、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二是本级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三是全省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四是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五是代表认为确有必要且属于代表履职范围的其他事项。
同时,《办法》还规定了三项代表不宜提出约见的事项:仅涉及代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亲属个人利益的;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司法机关处理,或者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的;其他不属于代表履职范围的事项。
图为:谭徽在发言
不得拖延、推诿和回避约见
根据《办法》,省人大代表约见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根据申请内容,要及时联系协调相关机关,制定约见方案,组织安排约见;不宜安排约见的,应当在收到约见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向代表作出说明。根据约见内容,约见可邀请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和有关新闻媒体参加。《办法》中所称国家机关负责人,包括省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负责人,省高级人民法院及其直属人民法院负责人,省人民检察院及其直属检察分院负责人,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负责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负责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因此,代表约见活动的组织工作,可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办法》强调,被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代表提出约见的内容做好相关准备,按时参加约见活动,不得拖延、推诿和回避。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约见活动的,应当向组织约见活动的人大常委会提出延期举行的申请,并说明情况,但最长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三十天。
另外,被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其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积极回应代表提出的问题,认真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提出约见的代表,同时抄送组织约见活动的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提出约见的代表对处理情况不满意的,由组织约见活动的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交有关国家机关重新办理,并跟踪督办。
编辑:张卓
关键词:湖北省人大;履职尽责;监督
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我省现行的30件法规(决定),废止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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