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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提案议案
  郝续宽代表:望出台《农民工社会保障法》  
中广网   05年03月14日
    中广网北京3月13日消息(记者郑颖)全国人大代表郝续宽指出:为农民工讨钱应该依靠法律。他提出如下议案:

  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农民工正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主体,使工人队伍结构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随着农民工规模的不断扩大,由此引起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的出现,使农民工问题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但对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益还正视不足,关注不够。比较分析发现,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在取得较大进展的同时,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有进行加强的现实需要。     


     一、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及其滞后的隐患和原因 


     第一,农民工社会保障程度低,相应的社会保障机制和体系发育滞后,农民工群体近乎游离于现有社会保障体系之外。研究发现,只有很小部分农民工有一至两项非均衡的、水平极低的社会保障,而且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其中社会各险种的参保率都在10%以下,其余75.2%的人没有任何形式的社会保障。可以说。农民工完全处在城市社会保障网络之外,尤其在失业救助、医疗服务等方面,农民工根本谈不上有什么社会保障待遇和保障机制。农民工虽然为社会创造了巨大财富,但大量农民工都没有社会保障。 


     第二,某些地区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做了一定的规范,出台了一些相关的政策措施,但政策执行和实施效果不佳。     


     农民工社会保障的这种滞后现状,会导致一系列的隐患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首先,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是社会稳定的隐患。农民工绝大部分处于中低层职业,还面临着失业风险,所以在陷入生活困境时容易铤而走险,从而积蕴社会不安定因素。其次,不利于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建立。目前的城市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已推进到逐步将城市户口的各类劳动者涵盖于其中,是否能进一步将符合条件的进城农民包括进来,关系到统一的劳动力市场能否最终形成;第三,不利于推进我国城乡社会结构的转型。进城农民工如不能为相应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所吸收,就将长期处于流动状态,由此会带来一系列问题;第四,不利于推进城乡居民平等地分享经济与社会发展成果。第五,不符合市场分配的基本原理。农民工在市场初次分配中只能获得较小的份额,城市再分配却基本将农民工排除在外,尤其是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基本上没有被考虑到 。


    二、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第一,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具有其政治意义:(1)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要求现代社会保障体系在覆盖城市居民同时要为农村人口特别是农民工提供应有的保障。(2)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是政府着眼长远的要求。如果因农民工的流动性与劳动关系不稳定而不考虑其保险问题,那么今后再解决要比现在成本大得多。(3)社会保障是国家赋予每个劳动者的一种权利,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是保障农民工基本公民权的需要。 


     第二,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有着重要的社会意义,表现在:(1)发展农民工社会保障事业有利于增进社会的整合与稳定,是社会顺利转型的客观需要。(2)是城市化战略推进的需要。合理解决我国城市化的难题,必须做的一项工作就是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机衔接,要给农民工相应的社会保障。(3)农民工得失悬殊、进退两难的处境使社会主义的公平机制没有得到应有体现,亟待为其建立相应社会保障机制,兼顾经济效率与社会公平。(4)是新时期社会反贫困的重要举措。农民工作为农村“精英分子”的身份和责任使得他们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对其家庭将是毁灭性的打击,极有可能导致因伤、因病而致贫甚至于返贫。 


     第三,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可以产生一定的经济意义。(1)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有利于引导农民工放弃兼业型转移,实现土地的集约化经营,从而可以改善农业经营方式、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2)为形成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就必须建立一个不分所有制、不分用工形式、涵盖所有劳动者在内的社会保障体系,从而要求建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3)可以引导农民工对劳动力流动的投资。建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减少了他们流动的心理成本,增加了流动的间接收益和净收益现值,从而有利于农民工的流动投资。(4)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建立可以提高农民工抗风险能力,降低预防性储蓄、促进消费,对于拉动内需和经济发展有着积极意义。(5)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有利于维护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使企业的长期利益最大化。 


     第四,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对发展社会保障事业具有积极意义。(1)把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可以在一定时期弥补国有企业职工可能出现的保险金支付不足,有利于城市社会保障体系的改革。(2)农民工虽然持农村户口,但他们已与城镇职工一样从事非农业劳动,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能更好地体现社会保障制度的本质,体现其公平性。(3)农民工作为社会人,他们应有社会保障制度来维护自身权利,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可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4)从长远来看,把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既能减少改革的阻力与成本,又不会扭曲社会保障一元化目标,是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长期目标的必然要求。 


     第五,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对农民工自身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1)数量众多的农民工享受不到应有的基本社会保障,与他们为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作出的贡献完全不对称,这是绝对不合理的;(2)农民工从事的大多是苦、累、脏、险的工种,受工伤、疾病困扰可能性非常大,社会保障是农民工实现基本生存与发展的客观需求;(3)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是关爱和保护社会弱势人群的需要,他们对社会保障的需求更为迫切;(4)有利于对农民工消费行为的引导,使他们在满足目前基本生活需求的同时能兼顾其长远利益。
    因此,建议国家尽快出台《农民工社会保障法》。

 

 

来源:中国广播网    责编:金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