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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河南公安与检察院开启"互撕"

2015-08-20 18:08:00 来源:央广网

    原标题:河南信阳一起涉嫌职务侵占案引发公安与检察院“互撕”

  央广网河南分网8月20日消息 (记者白宇)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报案、立案、批捕......一起看起来并不那么复杂的涉嫌职务侵占案,却随着基层公安分局因“上级公安机关命令撤销案件”,检察院以“不应当撤案而撤案”认定公安局违法而变得扑朔迷离。

  站在法律面前,公安局和检察院吵起了嘴架,报案人的诉求也随着这场难见分晓的博弈而无限期的搁置。在依法治国理念下,这场博弈正在河南省信阳市发生并发酵着。

  最初的报案人叫吴作新——河南瑞扬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据他介绍,2011年,公司开始立项投资建设河南信阳国际旅游度假村后,嫌疑人毕海峰被聘用为副总经理,期间,涉嫌职务侵占,涉案金额约1000万元。吴作新和毕海峰多次交涉无果后,向信阳市公安局洋河分局报案。

  吴作新: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他们少征多报土地面积200多亩,低价整,高价报,把征地价格翻一倍报给我。在水库承包过程中,他找别人冒领公司200多万,几项加起来有1000多万。后来我就报案了。

  信阳市公安局洋河分局案侦大队长夏其文介绍,2014年五一期间,平桥区检察院向洋河公安分局发出正式通知,要求公安机关对毕海峰涉嫌职务侵占案立案侦查,同时要求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抓捕。

  夏其文:经济案件100万以上的,按照我们市局规定,得报我们市局审批;所以,检察院给我们发过来建议函以后,我们随即报市局审批,经过市局相关领导签字,在5月份立案了。立案以后对毕海峰刑拘了,刑拘第三天,我们按照法律规定向检察院提请逮捕,检察院在7天之内做出了批捕决定,批准逮捕了。

  但报案人吴作新没有想到,2014年7月,信阳市公安局洋河分局发出了《撤销案件决定书》。

  吴作新:上午给我的撤案通知,下午就把人给放了,理由是上级公安机关命令撤案放人。

  夏其文说,在批捕期间,毕海峰的爱人认为这个案件够不上职务侵占,把情况反映到了“有关领导”那里。随后,夏其文等人先后两次到河南省公安厅法治总队汇报工作,省厅先后两次发函要求撤案。

  夏其文:哪级领导不知道,后来我们前后两次到省(公安)厅汇报,他们听了汇报以后,认为我们洋河公安分局案件办错了,要求我们撤销案件。

  记者:省厅哪个部门?

  夏其文:法治总队。头一次省厅给信阳市公安局下了函,要求认定洋河公安分局执法过错,要求我们撤案。第二次又下了个督办函,要求认定执法过错。第二次下来以后,根据市局指令,我们把案件撤了,把人放了。

  据吴作新出示的盖有信阳市公安局洋河分局印章的《撤销案件决定书》(洋公(案件队)撤案字[2014]0004号)复印件记载:“我局办理的2013.10.21平桥区龙井乡毕海峰涉嫌职务侵占案,因上级公安机关命令撤销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决定撤销此件。”

  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其中,第六项内容为“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信阳市公安局洋河分局案侦大队长夏其文表示,报案人所说事实客观存在,但撤销案件,也有法可依。

  夏其文:既然法律规定“有其他法律规定”,那咱撤销案件也不错。

  记者:你们撤案的理由是“上级公安机关的命令”,这是法律规定还是行政命令呢?

  夏其文:警察法有明文规定,上级领导指令,下级必须执行,其他法律规定也包括警察法。公安机关只要行使执法权,在每一个环节,必须执行上级命令,执行错了,由上级公安机关承担责任。

  报案人吴作新介绍,信阳市公安局洋河分局做出撤案决定后,自己立即向当地检察机关反映了相关情况。

  吴作新:检察院听了以后,很震惊,随后,下了《纠正违法通知书》。

  据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2014年9月发出的《纠正违法通知书》(信平检侦就纠违[2014]1号文件)记载“信阳市公安局洋河分局:本院在办理毕海峰职务侵占案中发现,你局在侦查毕海峰职务侵占案过程中存在下列违法行为:对毕海峰涉嫌职务侵占一案不应当撤案而撤案。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现通知你局予以纠正,并在收到本通知书后十五日内将纠正情况告知我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侦监科长刘继东认为,检察院批捕后,公安机关无权直接撤案:

  刘继东:毕海峰涉嫌职务侵占被我们批捕了,批捕以后,洋河分局撤案了。后来我们经过院里、科里的研究,向市检察院汇报,认为他至少程序上不对的。我们批捕的案件,即使错了,不应该由公安机关直接撤案,由审查起诉部门把关,由审判机关把关,而不应该由侦查机关对我们的强制措施批捕是对是错进行把关。后来市检察院侦监处责成我们院向洋河公安分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信阳市公安局洋河分局案侦大队长夏其文表示,按照平桥区检察院发出的《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洋河分局已经向上级公安机关申报重新立案,但至今没有通过审批:

  夏其文:检察院纠正我们执法违法,给我们下的有正式的函。我们就按程序上报了,因为这个案子还需要重新立案,重新立案100万以上的案子还得报市局审批,我们县级公安局没有审批权,我们市局规定。我们在法定期间内,我们报审批,文字材料报了,网上也报了,市局没答复。

  记者:那检察院的《纠正违法通知书》你们是怎么看的呢?

  夏其文:这个案件,各家有各家的看法。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侦监科长刘继东表示,区级检察院对市级公安机关没有监督权:

  刘继东:他们有他们的理由,我们有我们的依据。

  记者:那接下来怎么办呢?

  刘继东:我们有时候也在说这个事,他们上系统申请立案,然后到他上级机关卡住了,卡住以后,我们对他的上级机关没有监督权,我们就向我们的上级机关汇报,这种情况也汇报了,汇报了现在就是啥情况都没人找我们说了。

  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但在河南信阳,检查院的《纠正违法通知书》却沦为一纸空文,案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究竟是什么?当地公安机关案件侦办部门所说的“有关领导”到底是谁?是否还有未被关进笼子的权力在暗中涌动呢?有关事件进展,我们将继续关注。

编辑:天天

关键词:河南;信阳;公安;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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