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犯罪认定标准调整 1千元以上数额较大
2013-11-19 08:46 来源:河南日报 说两句 分享到:
央广网河南分网消息 据河南日报报道:为依法惩治抢夺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出台《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抢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进行了调整。
此次公布的解释规定,抢夺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0000元至80000元以上、200000元至400000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在最高法院2002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抢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分别是500元至2000元以上,5000元至20000元以上,30000元至100000元以上。
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解释公布施行后,2002年的解释将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此次发布的解释不一致的,以此次解释为准。
编辑:牛闪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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