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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阳法院:召开2017年上半年执行工作及“夏季雷霆”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

2017-07-26 11:25: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河南分网消息(本网特别报道组)26日上午,汝阳县法院召开2017年上半年执行工作及“夏季雷霆”行动开展情况新闻发布会。2016年初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以来,汝阳县法院转变思路,迎难而上,把工作重心放到扎实推进、精准落地和切实见效上来,把执行实效作为检验执行难是否基本解决的根本标尺,为破解执行难开展了多项活动,采取了多种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

  党组书记、院长郭燕燕表示,2017年上半年,该院共受理各类执行案件555件,执结371件,执结率66.85%;司法拘留73人,罚款12.35万元,发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456条,张贴老赖大头贴300余份,在电视台曝光失信被执行人230人次;受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130件149人,其中当事人自诉维权立案126件145人;公诉判决4案4人。按照省、市法院统一部署,5月10日至7月25日开展了“夏季雷霆”专项执行活动,活动期间执结案件131件,执结标的537.95万元,且执行款已全部发放至当事人。汝阳法院主要采取了以下工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执行保障

  成立了 “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主管副院长、执行局负责人任副组长,纪检监察室、政治处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为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总体目标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在向市中院递交基本解决执行难《军令状》的同时,执行局中层干部向院党组递交《军令状》,制定了一系列破解执行难的配套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有章可循。

  认真落实“1566”工程,配齐配强执行力量。严格按照省高院的要求配齐执行法官员额,增派司法警察大队警务保障二中队进驻执行局,参与送达、拘留等强制执行工作,强化执行警务保障。定期对执行人员组织开展教育培训,不断提升执行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大力推进执行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为每一位从事执行实施工作的干警配备单兵执法记录仪及其他必要的物质装备,加强执行人员人身安全保障,确保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到位。

  规范执行行为,提高工作质效

  规范工作衔接配合。印发实施了《汝阳县人民法院关于完善立、审、执衔接机制的实施意见》,明确立案、审判、执行环节工作职责;加大财产保全力度,财产保全由执行局运用网络查控系统,统一负责实施,确保财产保全的及时性,推进保全申请与财产查控系统的有机衔接;完善执行转破产程序,加强立案、审判和执行工作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法院内部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合力。

  落实财产报告制度。加大财产申报制度的适用力度,送达执行通知书的同时向被执行人送达财产报告令,明确财产报告的范围、时间及拒绝报告、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拒不申报或经核查申报不实的,纳入失信人名单,并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

  规范案件流程管理。制定了《汝阳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若干规定》,明确各时间节点及责任人,对执行准备、财产查控、财产处置、评估拍卖、结案、执行监督及综合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

  规范“终本”案件管理。制定《“终本”案件自查标准》,坚决纠正滥用“终本”结案方式的问题。多次开展“终本”案件评查活动,责令对不符合“终本”条件的案件,依法启动恢复执行程序。严格“终本”案件审批程序,“终本”案件审批一律由院长审批,严把“终本”关。

  规范案款动态管理。已完成执行流程管理系统与案款系统的对接录入,每个案件同步至案款管理系统,生成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动生成执行案件的子账户,对未发放执行款进行监控并预警提示,落实最高院“一案一账户”要求的同时,也实现了对执行案款发放的动态监控。

  坚持阳光执行,强化执行监督

  推行“阳光执行”。实现执行过程和结果的双重透明,有效避免消极执行、选择执行、乱执行,实现真正的公正、文明、善意执行。坚持案件流程信息公开,利用信息化平台,以短信或网络密码查询方式,及时向当事人推送流程节点信息和裁判文书信息。严格实行执行裁判文书公开制度,所有执行文书,特别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书,除按规定不宜上网的以外,一律上网公开。

  强化动态管理。实行执行实施案件动态管理和周通报排名制度,建立执行实施案件办理信息跟踪台账,明确专人负责,定期与承办人对接后及时更新案件办理进度等信息,对每一个实施案件的办理进度、重点节点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监督。

  强化执行异议案件办理力度。所有执行异议类案件均进入执行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并强化对此类案件的办理力度,严格办理时限和办理程序,确保每个案件均有结论,期限内结案率达100%。通过此类案件的办理发现执行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强化业务指导,提升执行规范化水平。

  强化信访挂网督办。明确专人负责执行案件日常信访接待工作,对到本院长期访、重复访等久访不息的案件及时挂网督办,限期办结。对上级法院挂网督办的案件也明确专人承办,严格按照要求的期限办结。同时依照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将执行信访案件的解决导入法律程序,尽量以裁定方式作出结论,做到有错必纠、有瑕疵则补正,无错或已补正瑕疵的,依法报请终结。

  争取社会支持,形成工作合力

  依靠党委领导。积极向县委、县政府汇报执行工作进展情况,制定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公、检、法、司相关部门联席会议,专题研究部署执行工作。在县委政法委的领导下,与检察院、公安局联合出台《关于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若干问题的意见》,对转移、藏匿财产和“高消费”的被执行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打击拒执、惩治老赖提供制度保障。

  加强部门合作。针对执行中“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义务部门难求”的现象,与检察、公安、规划、建设、国土、工商、税务等部门初步建立了互相联动的信用评价和威慑体系,在企业注册、股权变更、查扣车辆、置房购地等方面共同对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予以严格限制,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社会各界协作配合的执行工作大格局。

  争取群众支持。制定执行宣传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具体要求,每月至少在媒体上公开宣传执行工作一次;加大发布典型案例,特别是打击拒执罪案例的力度,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制作宣传展板等方式每月至少发布一次。设立专项执行救助资金,加大救助力度,从而充分发挥司法救助在涉民生案件执行中的作用,最大限度地解决特困群体的实际困难,赢得社会各界对执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异地交叉执行,避免地方保护

  为避免因在执行工作中出现地方保护情形,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日印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异地管辖执行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明确该院与伊川法院交叉异地执行,规定凡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有可能产生地方保护的“特殊主体被执行人”执行案件应当异地交叉执行。

  基本案情:申请执行人:常某坡等三人。被执行人:伊川县刘瑶水库。被执行人:伊川县某局。

  2008年8月25日,原告常某坡等三人与被告伊川县刘瑶水库签订承揽罐区节水改造工程,原告常某坡等三人垫付规划款6.7万元,约定利息2分。时至2016年该工程仍未获批,被告伊川县刘瑶水库以原告的垫付款已交给上级主管部门为由,未返还给原告常某坡等三人,原告常某坡等三人将被告伊川县刘瑶水库、伊川县某局诉至法院,伊川县人民法院、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伊川县刘瑶水库、伊川县某局返还原告常某坡等三人垫付款6.7万元及利息。被告伊川县刘瑶水库、伊川县某局逾期未履行,原告常某坡等三人向法院申请执行。

  原告常某坡等三人以被告是事业单位,属于“特殊被执行人”为由,符合异地交叉执行规定,直接到该院立案庭申请执行,该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伊川县刘瑶水库、伊川县某局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院按照执行“特殊主体被执行人”规定,向伊川县人大常委会查询伊川县某局局长是否人大代表,向伊川县某局局长发出拘传票,拟对其采取拘留15天的强制措施,并向伊川县纪委送达司法建议书,对伊川县某局局长以后的任职、升迁、考核、调动等方面予以限制。

  该院在向被执行人伊川县某局发出传唤票后,并致函伊川县县委办、政府办,在致函后10日,被执行人履行了案件执行款本金加利息共计20.3万元。

  典型意义:半年来,该院移送伊川法院执行异地执行5案,该院接收伊川法院移送执行案件9件,均全部执结。通过异地交叉执行,有效的避免了地方保护,熟人多不好执法的弊端,有力的震慑了心存侥幸的被执行人心理防线。今后凡是被执行人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村委会、居委会,当地企业,或有可能产生地方保护的案件,一律移送伊川法院异地执行。申请执行人也可以直接到伊川法院申请执行。

  吴某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公诉)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吴某明,男,196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荥阳市刘河镇某村人。曾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于2013年6月18日被我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于2016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2月30日被逮捕。

  2013年吴某明以出去包揽工程为由,让王某功为其提供款项购买工程车辆,王某功在2013年4月7日、4月19日分两次通过建设银行向吴某明汇款315万元,因为吴某明一直未购买车辆,王某功问其讨要款项,吴某明也没有归还。王某功于2014年4月向我院提诉讼,2014年9月18日我院做出判决,判决吴某明在15日内退还王某功315万元和诉讼费用。吴某明提出上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9日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判决生效后,吴某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王某功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受理后,于2015年1月23日向吴某明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15年2月2日再次向吴某明的成年家属直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吴某明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吴某明逾期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在2014年11月17日至2016年3月21日之间,吴某明在汝阳农商银行营业部、刘店支行开设的账户上,有多次大额明细;在荥阳农商银行刘河支行的账户上也存在大额明细。吴某明的妻子张某灵在汝阳农商银行营业部、文化路分理处、刘店支行有大额明细。

  该院依据以上证据,经合议庭讨论认为,被执行人吴某明的行为涉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决定将被执行人吴某明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县公安局审查立案后,在荥阳将吴某明抓获,经侦查移送公诉机关起诉,检察院依法对吴某明提起公诉,经我院审理,吴某明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判判处吴某明有期徒刑二年。

  典型意义:本案被执行人吴某明在执行过程中拒不履行法院判决,且将收入款项转移至他人名下,并长期外逃规避执行,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我院与公安局、检察院合作,加大联合惩戒力度,采用网上追逃的方式,将被执行人吴某明抓获归案。本案的审理一方面体现了人民法院与公安部门的沟通协作成果,另一方面也为那些抗拒执行、规避执行的失信被执行人敲响警钟。

编辑: 叶远
关键词: 汝阳;法院;执行;雷霆行动

汝阳法院:召开2017年上半年执行工作及“夏季雷霆”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