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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水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涉水污染将受重罚

2018-05-09 09:12:00来源:郑州日报

  央广网河南分网消息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最高可罚100万元;半年内两次以上超标排放,或被直接吊销排污许可证……昨日,记者从河南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公开征求意见,涉水污染将受重罚。

  凭证排污 超标罚款

  根据《条例》,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水污染物,禁止无证排污、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污。

  按照《条例》,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补办排污许可证或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水污染物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同时,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水污染物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条禁令 防水污染

  《条例》提出,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以下可能对水体产生污染的活动: 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和设备; 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含磷、含氮、剧毒废液; 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剧毒物质的可溶性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者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向水体排放、倾倒未经过消毒处理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含病原体的污水; 向城镇雨水管网排放未经处理的生产生活污水和倾倒垃圾; 使用无防渗漏措施或者防渗漏措施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沟渠、坑塘、塌陷区、尾矿坝、废弃矿井等输送、存贮或者排放含有毒污染物或者病原体的废水和其他废弃物; 违法设置排污口,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向水体偷排污染物等。

  三类情形 吊销排污证

  排污许可证,在有些情况下可能会被吊销。

  根据《条例》,排污单位有这些情况之一的,排污许可证将被吊销:通过隐蔽排放的方式,将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不经处理而排入环境,造成严重后果的; 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将污染物未经完全处理排入环境,且排放的污染物浓度、数量超过许可证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在半年内两次以上超标排放,且排放的污染物平均浓度、数量超过许可证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四种渠道 公开征意见

  如果您对《条例》有话说,可在6月5日前反馈。电邮:jjfgc212@126.com;信寄郑州市金水东路22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经济法规处;传真0371-69699063;省政府法制办网站直接在线发表意见。(记者 李娜)

编辑: 彭华

河南“水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涉水污染将受重罚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最高可罚100万元;半年内两次以上超标排放,或被直接吊销排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