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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多部门"会诊" 破解律师执业尴尬处境

2015-10-16 09:10:00 来源:河南法制报

  央广网河南分网消息 律师制度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的司法制度不但包括科学运行的侦查、起诉、审判活动,律师执业的正当权利的行使同样不可或缺。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深化律师制度改革、促进律师事业发展的重大举措,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充分发挥律师作用,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具有重要意义。10月10日,我省召开由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共同参加的全省律师工作会议,其中有一项重要议题就是如何把《规定》的相关精神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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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省律师现状“八难”问题困扰律师执业

  据省司法厅厅长王文海介绍,近年来,我省律师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律师队伍不断壮大,截至2014年底,全省执业律师13571人,比2013年增长9.2%,律师事务所962家,比2013年增长9%。全省律师年均办理诉讼案件12.9万件、非诉讼法律事务3.1万件,承办法律援助案件3.2万件,提供公益法律服务9.8万件次,担任各类法律顾问1.8万家,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318名。在中原经济区建设、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建设、产业集聚区建设、招商引资、对外开放、南水北调、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以及企业兼并重组和公民法律服务中,律师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成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建设法治国家的一支重要力量。

  但是,不可否认,我省律师执业办案中还存在不少难题。律师队伍反映最为突出的是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法庭发问难、质证难、辩论难、申请诉讼保全难、申请执行难等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和制约着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对新形势下的律师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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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会见纳入执法考评的重要内容

  《规定》强调办案机关作出移送审查起诉等重大程序性决定的,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能当时安排的,应当当时安排;不能当时安排的,看守所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情况,并保证辩护律师在48小时以内会见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要求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请的,侦查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审查,不得随意解释和扩大该三类案件的范围,限制律师会见。看守所应当设立会见预约平台,采取网上预约、电话预约等方式为辩护律师会见提供便利。

  会见通信权是我国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和律师法等法律中明确规定的律师在辩护、代理中所享有的权利。但是,律师队伍中普遍反映,在日常工作中仍然存在“会见难”的问题。对此,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许甘露表示,各级公安机关要健全律师接待制度,让律师在了解案情、查阅卷宗、会见嫌疑人时提高效率;完善律师会见预约等工作机制,依法保障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省公安厅将尽快修订《河南省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评办法》,将律师会见、听取律师意见作为执法考评的重要内容,对不依法及时安排律师会见、拒绝听取律师意见等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为,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据省检察院调研了解,“会见难”主要发生在贿赂案件侦查阶段,有些检察人员

  随意解释和扩大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范围,以“特别重大贿赂案件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为由,不安排律师会见。全省各级检察院对律师在侦查期间要求会见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依法及时审查答复,有碍侦查情形消失后,应当通知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侦查终结前,应当许可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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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阅卷次数和时间不受限制

  《规定》要求,辩护律师提出阅卷要求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时安排辩护律师阅卷,无法当时安排的,应向辩护律师说明并安排其在三个工作日以内阅卷,不得限制辩护律师阅卷的次数和时间。辩护律师在开庭以前提出召开庭前会议、回避、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以及证人、鉴定人出庭等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辩护律师。《规定》提出了便利律师参与诉讼的措施,强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诉讼服务中心、立案或受案场所、律师会见室、阅卷室,规范工作流程,方便律师办理立案、会见、阅卷、参与庭审、申请执行等事务。

  目前,我省有的法院目前没有专门的律师阅卷室,律师只能在法官或内勤的办公室看卷;个别地方对律师复印卷宗收取超出复印成本费以外的费用;有的地方违背司法解释规定,不允许律师通过拍照等方式复制案卷材料。对此,省法院院长张立勇表示,下一步,全省法院都要为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拍照案卷材料提供专门场所;具备条件的,设立专门的律师服务中心,把律师约见法官、阅卷及更衣、休息等功能融为一体,最大限度地为律师提供方便。同时,律师复印案卷材料,不得收取复制成本费以外的费用。

  针对一些律师反映的“阅卷难”问题,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蔡宁表示,全省各级检察院要认真落实法律和有关规定,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对辩护律师提出阅卷申请的,应当及时安排。无法当时安排的,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并安排其在3个工作日以内阅卷,不得限制辩护律师阅卷的次数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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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庭审发言法官不得无故打断

  《规定》提出,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官应当注重诉讼权利平等和控辩平衡。对于律师发问、质证、辩论的内容、方式、时间等,法庭应当依法公正保障。律师申请查阅人民法院录制的庭审过程的录音、录像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按照法律规定,在庭审中,律师依法享有举证质证、辩论、发问等权利。该如何保障律师在庭审中的各项权利呢?

  针对解决举证、质证难的问题,张立

  勇表示,全省各级法院要严格落实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律师提供的证据,全面、客观地审核认定,双方没有异议的,当庭进行认定;对于不予认定的证据,当庭或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不得置之不理,不得采用笼统的言辞简单否定。针对发问难,张立勇表示,我省将对现有庭审模式进行改革和调整,在法庭调查阶段,律师认为需要发问并提出要求的,除与本案无关的事实外,法院应当准许。

  辩论难是律师在法庭上遇到的另一个难题。张立勇表示,在庭审中,法官要认真倾听律师的发言,不能限制律师发言时间;除明显与案件事实、争议焦点无关等有碍庭审顺利进行的情形,或另一方提出合理异议外,法官不得无故打断律师发言。蔡宁表示,针对一些律师反映的“辩论难”问题,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环节,各级检察院要认真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对律师提出无罪、罪轻、无逮捕必要或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侦查中有刑讯逼供等违法情况,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存在问题的,要认真审查核实,及时依法处理,并在相关文书中予以体现,保证律师提出的合理意见被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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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救济畅通司法救济渠道

  《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救济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从投诉机制、申诉控告机制、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处置机制和联动机制、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等方面对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救济机制作出规定。同时提出,办案机关或者其上一级机关、人民检察院对律师提出的投诉、申诉、控告,经调查核实后要求有关机关予以纠正,有关机关拒不纠正或者累纠累犯的,要追究相应的违纪责任。

  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发生律师执业权利没有得到保障,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况,当律师遭遇这种情况时,该如何提出申述依法维权呢?对此,省司法厅厅长王文海提出,要进一步完善律师执业权利救济的申诉、控告和处理机制,确保律师在执业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渠道反映问题,有办法解决问题,有人承担相应责任。

  张立勇表示,要建立完善投诉查处机制。对律师提出的投诉、申诉、控告,所在法院或者上级法院要及时调查核实,妥善处理,认真答复。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接受投诉的机关要责令有关人员予以纠正;拒不纠正或者累纠累犯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蔡宁表示,各级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有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行为的,要依法、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辩护律师关于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执业的申诉、控告,要认真受理、及时分流、依法办理,对经审查发现确有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情况,及时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并向律师反馈办理情况。情况不属实的,要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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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管理管理与自律并重

  《规定》强调,要依法规范法律服务秩序,严肃查处假冒律师执业和非法从事法律服务的行为。对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已经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提供法律服务或者从事相关活动的,或者利用相关法律关于公民代理的规定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非法牟利的,依法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可否认,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和加强律师执业管理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在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同时,必须加强律师执业管理。加强律师执业管理,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是推动律师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

  王文海表示,要全面落实律师执业基本要求。严守诉讼规则和法庭纪律,在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参加庭审等各个工作环节,严格遵守制度规定,坚决抵制不讲职业操守、失德失信行为。坚持谨言慎行,依法、客观、公正、审慎地对案件发表言论,恪守律师执业精神。同时,切实加强律师执业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律师违法违规行为,对逾越法律底线的,严格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坚决依法依规查处。要建立异地监督管理联动机制和跨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建立律师不良执业信息记录披露和查询制度,及时发布律师失信惩戒信息,消除监督管理死角,提高监督管理实效。

  律师协会作为律师的行业自律管理组织,是广大律师的“娘家人”,省律师协会会长王京宝表示,律协要发挥好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律师的桥梁、纽带作用,依法依章程履行好促进行业建设、指导业务发展、维护行业权益、加强行业监督等职责。加大对违规违纪行为的行业惩戒,及时调查处理每一起投诉案件,对执业过程中触犯法律和逾越纪律底线的律师、律师事务所,不姑息、不护短,坚决依法依规给予行业惩戒。同时,大力加强律师诚信体系建设。经常性地开展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执业纪律教育,引导律师遵守职业操守,恪守诚信规范;建立诚信档案,记录律师执业中的不良信息;定期公示律师失信信息和有关行业惩戒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使失信者声誉受损,守信者得益。

编辑:天天

关键词:律师执业;会诊;中原经济区;规定;律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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