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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信托进入违约“高发季” 银行收缩代销

2014-05-19 15:14  来源:国际金融报  说两句  分享到:

  央广网河南分网消息 据国际金融报报道:信托产品屡屡陷入兑付危机。今年初,中诚信托30亿元“诚至金开1号”信托产品拉响警报,最终以第三方接盘的方式收场。该公司13亿元的“诚至金开2号” 近期再陷泥潭。信托资产管理规模迅猛增长,5月份迎来信托产品兑付高峰期,信托兑付风险正逐渐显露

  “自从中诚信托‘诚至金开1号’发生兑付风险后,我就越来越担心。”投资者余虹(化名)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难掩内心的忐忑。

  余虹是工商银行深圳分行私人银行部的客户,2011年7月,在银行客户经理的推荐下,购买了300万元中诚信托“诚至金开2号”产品。

  余虹不好的预感可能成为现实。近日,13亿元规模的“诚至金开2号”信托计划被指面临兑付危机。

  再临兑付危机

  “当时,工行深圳分行的私人银行客户经理介绍,这款信托产品保本保息,是一款难得的好产品,只有私人银行部的高端客户才有资格购买,特意为我留了额度。”余虹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

  资料显示,2011年7月26日,“诚至金开2号”集合信托正式成立,预期年化收益率为10.5%,将于2014年7月25日到期。在高收益低风险的诱惑下,余虹拿出300万元购买了该产品。

  根据产品介绍,“诚至金开2号”规模为13亿元,中诚信托作为受托人,以股权投资附加回购的方式,运用信托资金对山西新北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北方集团”)进行股权投资,资金用于煤矿收购价款、技改投入、洗煤厂建设、资源价款及受托人认可的其他支出。

  不过,令余虹警觉的是,“诚至金开2号”集合信托已经连续3个季度未支付当季股权维持费用。

  余虹收到的工行发送的《诚至金开2号集合信托计划2014年第一季度管理报告》显示,新北方集团未向受托人支付2014年第一季度的股权维持费约5037.5万元,这是该公司连续第三个季度拖欠股权维持费。截至2014年3月31日,新北方集团共计向信托专户支付股权维持费3.62亿元,累计欠付股权维持费1.8亿元。

  在询问私人银行客户经理上述情况是何原因后,余虹并未得到满意的答复:“银行方面虽然很客气,但一直没有给我正面答复,一直拖着。”

  用益信托研究员闵青华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股权维持费相当于融资方需要支付的融资成本,是投资者取得信托收益的一部分,一般由融资方与信托公司约定,在信托存续期内分期支付。如果在信托收益分配日期前,不能支付当期全部股权维持费,将影响该信托计划收益的兑付。连续3个季度拖欠股权维持费,说明融资方的现金流比较紧张,意味着‘诚至金开2号’面临较大的兑付压力。”

  2013年12月20日,中诚信托曾发布临时公告表示,由于煤炭市场低迷,新北方集团目前经营困难,焦金栋、焦金柱、王彩霞、新北方集团、天津金栋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向受托人支付股权维持费。

  该临时公告还称,新北方集团下属煤矿正处于二次整合中,新北方集团已于2013年12月12日与某国有煤炭企业签署合作协议,新北方集团向受托人申请待二次整合完成后,一并支付欠付的股权维持费及其他款项。

  资金链早有问题

  在“诚至金开2号”成立前不久,作为融资方的新北方集团在华融信托已发行一款7.03亿元的信托计划,该款产品名为“华融·山西新北方集团煤炭整合特定资产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华融新北方集合信托”),成立于2011年3月22日。

  华融信托以信托资金7.03亿元,专项用于购买新北方集团享有的对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太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煤运”)的192万吨煤炭的债权。新北方集团将信托资金主要用于收购煤矿、洗煤厂、支付资源并购款。

  2011年7月12日,“华融新北方集合信托”发布的2011年第二季度信托财产管理报告显示,报告期间,因受当地政策影响,新北方集团与山西煤运合营的4个煤矿暂未复工生产。在此情况下,经协商,由新北方集团向受托人出具“代为交付第1期煤炭确认函”,并且由新北方集团采取外购原煤并筛洗后经天津金栋销售给中能滨海的方式,代为履行山西煤运的本期煤炭交付义务。

  业内人士认为,代为履行交付义务一般是指担保方在某种情况下履行担保义务,帮助融资人渡过难关,而此时新北方集团与山西煤运合营的4个煤矿没有复工生产,代为履行交付义务极有可能表明当时融资方资金链出现了问题。

  紧接着,在融资方的资金链可能出现问题的质疑声中,2011年7月26日,“诚至金开2号”却成立了,可见风险隐患早就“潜伏”。

  此外,“华融新北方集合信托”不是以通常矿产企业的矿业权作为融资标的,而是以煤炭债权作为融资标的,融资方将信托资金用于收购几个目标矿产企业,达到整合煤炭资源的目的。其主要特点在于:通过信托计划资金取得目标矿产企业的股权后,将目标矿企的股权反过来质押给信托公司,为信托计划的资金安全作保障。

  该款产品的担保措施明确,在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黑山岔煤业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麻地湾煤业有限公司的股权具备质押条件后,以及在山西滨福煤业有限公司、天津金栋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的股权变更完成后,新北方集团将其持有的这4家公司的股权质押给华融信托。

  而直到2012年10月19日,“华融新北方集合信托”公布的2012年第三季度信托财产管理报告显示,新北方集团与山西煤运合营的4个煤矿仍未复产,山西煤运暂未交付煤炭,有关重组工作正在推进。新北方集团与山西煤运合营的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黑山岔煤业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麻地湾煤业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手续因政策原因尚未完成,暂不具备质押条件。

  “华融新北方集合信托”期限为两年,但满1年后可提前到期,也就说,该款产品最晚在2013年3月就应该进行清算了。不过,《国际金融报》记者在华融信托网站公布的已清算产品中,并没有找到该款产品,华融信托官网上也没有上述信托产品的任何消息。

  兑付风险谁担责

  “从‘诚至金开1号’出险后的维权来看,投资者处于弱势,一旦‘诚至金开2号’出现兑付问题,估计银行和信托公司会采用同样的处理方法。”余虹估计。

  2014年1月底,中诚信托发行的“诚至金开1号”集合信托计划3年存续期满,前两年利息已按照10%向投资者兑付,第三年只兑付了2.8%的收益,还有7.2%的收益被抹去。市场人士认为,产品到期支付了本金就是刚性兑付,利息并不在刚性兑付的范围内。

  至今,中诚信托“诚至金开1号”投资者依然在维权中。

  更值得关注的是,从中诚信托“诚至金开1号”产品来看,一旦信托产品发生兑付风险,作为代销机构的银行无需担责,但实际上,银行深度参与了信托产品的设计、销售。

  上海一位信托公司研发部负责人向《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银行有些代销业务都是自己发行、自己销售、自己使用资金,产品中涉及的融资方就是银行未予审批通过的贷款客户,信托公司只不过是规避监管的通道而已,走个过场。如果银行参与产品设计,或者主动通过信托公司发行产品,银行就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用益信托研究员闵青华向《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去年年底以来,暴露兑付风险的信托产品有明显的共同特点,均是属于由银行发起,经信托过手的通道业务,之前出现了问题,银行与信托公司都撇清责任,谁也说不清。”

  5月11日,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理事长兼院长、央行前副行长吴晓灵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年初中诚信托产品“诚至金开1号”兑付危机前后,“基本都是银行在操作”。吴晓灵认为,无论银行还是信托都有责任。

  银行收缩代销

  为规范通道业务,2014年4月8日,银监会发布《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即“99号文”)出台,明确提出了对通道业务的监管,监管层将“进一步加强业务现场检查,防止以抽屉协议等形式规避监管”。

  抽屉协议即指暗保,不能在正式协议里写出来的,只能再写个担保协议放在抽屉里,等出事了再拿出来。抽屉协议与信托受益权买入返售息息相关,如一种基本的形式是总行一下属分行因为某种原因不能直接放贷,就找信托做计划,然后自己做暗保,拉来另一家或多家分行买入这个计划。

  闵青华指出:“99号文要求金融机构之间的交叉产品和合作业务,必须以合同形式明确项目的风险责任承担主体,提供通道的一方为项目事务风险的管理主体,厘清权利义务。而这与以往通道业务只能依靠时有时无的抽屉协议来厘清责任有着较大变化。”

  “由此可以看出,在今后开展银信合作业务的过程中,责任的划分将清晰,加上信托公司也在逐渐减少对通道业务的依赖,未来银行代销占信托产品销售比例可能会有所下降,由于信托公司加强主动管理型业务的发展,长期来看,相关业务规模会逐渐缩减。” 闵青华说。

  当前,银行已经收紧信托产品代销。

  《国际金融报》记者调查发现,目前上海地区银行均没有代销信托产品公开发售,即便是银行系信托公司产品也未在本银行公开销售。

  一位理财经理告诉记者:“信托产品一般起售标准是300万元,只面对高净值客户,一般在私人银行部直接进行电话预约,监管层也不允许银行在柜面等公开渠道推介销售。”

  此前,工商银行行长易会满在业绩发布会上回应,工行并没有在全国范围内暂停相关代销产品的业务,而是采取了更为严格的准入标准和风险评估审核机制。对于未来和信托公司的合作,会实行严格的合作名单准入制,以及严格的限额管理。

  统计显示,信托公司集合类信托产品的发行70%左右通过银行渠道完成,目前这个比例有所下降,约为50%。

  遭遇最严监管

  中国建投投资研究院5月7日发布的《中国投资发展报告(2014)》称,信托的发行量在滞后7个季度左右表现为到期量。按此推算,2014年的到期信托量大约为5.3万亿元,较2013年增幅超过五成。而据中国信托业协会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第一季度末,全国68家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11.73万亿元,比年初增长0.82万亿元,增幅7.52%。

  如果以5.3万亿来推算,那么,2014年的到期信托量将占到整个信托资产总规模的45.2%。这个巨量数据大到惊人。

  海通证券的研究也给出了几乎一样的数据。据海通证券统计,2014年信托到期量约5.3万亿元,较2013年将增长超过50%。其中,基建信托到期量约1.4万亿元,占比26%;地产信托到期量约6335亿元,占12%;产业(工商企业)信托到期量约1.7万亿元,占32%。而5月的到期量为全年最高,占比达20%。

  近日,野村控股也预计,今年9月开始,中国将发生信托兑付危机,届时到期的信托产品将从第一季度的6940亿元飙升至1万亿元。野村认为,5月是信托产品兑付高峰的开始。

  业内人士指出,抢在信托兑付高峰前,监管层先有了动作。

  99号文不仅仅明确了通道业务的监管,也被誉为信托业史上最严厉的监管文件。

  普益财富研究员范杰指出,“买者自负”是以“卖者尽责”为前提,在信托责任没有严格明确的情况下,让投资者完全承担投资风险,存在很大的难度。其实,99号文更多的是强调“兜底义务”。

  而前期某些信托公司激进的展业行为导致目前项目风险较多,控制风险、确保不出现区域性风险和系统性风险成为了监管层最急迫的监管目标。

  在“做好风险防控部分”,99号文对事前风险防范、事中风险控制、事后风险都有明确规定,如加强尽职管理、加强风险评估、规范产品营销都有具体化的部署,而对风险项目的处置更是有专门的要求,并且对风险控制的长效机制有详尽的规划。

  在妥善处置风险项目方面,银监会要求“信托公司股东应承诺或在信托公司章程中约定,当信托公司出现流动性风险时,给予必要的流动性支持”,变相要信托公司“兜底”;同时要求“对存在违规行为、风险管理或风险化解不当的信托公司及其责任人员,及时实施监管问责并报送银监会”。

  不过,范杰表示,相比以前的监管思路,99号文比较注重过程控制。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监管依然高度依赖结果监管,如从处罚上来看,对出现风险项目的信托公司处罚较重,而对事前风控和事中风控暴露出问题的情况,基本上没有明确罚则。

  此外,对事前、事后的风险控制没有提出详细的标准,操作性不强。通观99号文,对事中控制的可操作标准仅限于规范产品营销中,而对于“卖者有责”的其他部分,如谨慎管理的认定、有效管理的规范、忠诚义务的界定都没有实质性内容,这将使对信托公司是否履行了信托责任的认定继续处在困境之中,从而将信托项目的所有问题仍然归结到“兑付”上,重视“兑付”的监管思路短期内不能得到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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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闫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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