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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规:银行、保险人员不能“撞衫”

2013-12-28 12:19  来源:证券日报  说两句  分享到:

  银监会两度就规范银邮渠道销售行为征求意见

  2014年元旦起银保迎新规

  保险人员或可驻点 着装不能与银行员工“撞衫”

  央广网河南分网消息 据证券日报报道:与3月份的意见稿相比,新稿要求银邮业务中保障型保险保费在全部保费中的占比不低于20%,同时要求银邮代理机构选择合作对象时,考虑保险公司银邮业务的13个月保单继续率、业务结构和产品功能等情况

  近日,一份名为《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邮政保险代理渠道销售行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下发到银监分局、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部分保险公司。有银行系险企人士分析,与今年3月份下发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最新的这份《意见稿》最突出的一点是更注重强调银保业务的保障功能。

  同时,值得关注的是,《意见稿》对“禁止保险公司人员驻点”有所松动,在满足相关规定时,保险公司人员可以在银邮机构的相关网点进行辅助咨询,同时需佩戴有明显本公司标识的胸牌,着装与银行、邮政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有显著区别。

  “《通知》计划从2014年元旦实施,恐对保险公司的银保业务产生较大影响。”某外资寿险公司人士分析。

  银保新规更注重保障

  11月18日,中国银监会召集了包括主要银行系险企在内的机构相关负责人举行了一次会议,会议召开前,银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邮政保险代理渠道销售行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会议就完善《意见稿》内容向各方征求了意见,计划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这份《意见稿》被认为是今年3月下发的《关于规范银邮保险代理渠道销售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升级版,更强调保障,恐怕将对银保业务产生不小影响。”某外资寿险公司人士分析道,其所在险企已通过银行渠道得到了这份《意见稿》。

  记者拿到的这份《意见稿》中要求保险公司加大力度发展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保险产品,规定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养老年金保险的保费收入之和不得低于银邮代理保费总收入的20%。

  “现阶段这一比例恐怕只有个位数,尤其是今年诸多公司在银保渠道推出高收益万能险成风的情况下,如果落实恐怕将对很多公司的银保业务规模产生冲击。”某银行系险企人士认为,这一强制性规定同时也将提高保险公司银保业务产品的保障功能,同时提高保险公司银保业务的效益。

  有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目前,几大银行系险企经历了保费的高速增长后,逐渐意识到效益问题,其保费增速正在年底来临之际“刹车”。“今年保费增速很高,产品卖得差不多就行了,总是卖一单赔一单也不行。”该人士称。

  《意见稿》同时要求,银行、邮政代理机构选择保险公司合作对象时,要考虑保险公司银邮业务13个月保单继续率、银邮业务结构和银邮产品的功能等情况。此前的相关规定只要求银行对合作保险公司调查治理状况、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充足状况、内控制度健全性和有效性、近两年受监管机构处罚情况以及客户投诉处理情况。

  《意见稿》也对银保销售进行了分级限制,要求银行、邮政代理机构对投保人进行需求分析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根据评估结果推荐保险产品,把合适的产品销售给有需求和承受能力的客户。

  具体看,出现两种情况时,保险及银邮机构不得向投保人销售保单利益不确定的保险产品,这两种情况一是投保人填写的年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二是投保人年龄超过65周岁或期交产品投保人年龄超过60周岁。

  同时,在销售保单利益不确定的保险产品(包括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变额型等人身保险产品和财产保险公司非预定收益型投资保险产品)时,如果出现趸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收入的4倍、期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20%、保费交费年限与投保人年龄数字之和达到或超过60、保费额度大于或等于投保人保费预算的150%的四种情况之一时,保险公司承保需取得投保人签名确定的投保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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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耿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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