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开封2月8日消息(记者 王勇生 通讯员 贾国威)2月8日,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郭希宽、杜新枝、姚策与被上诉人河南大学淮河医院以及上诉人姚策与被上诉人河南大学淮河医院侵权责任纠纷两案二审公开宣判。

  上诉人郭希宽、杜新枝、姚策与被上诉人河南大学淮河医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姚策与被上诉人河南大学淮河医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0)豫0204民初1485号民事判决;河南大学淮河医院赔偿姚策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602188.23元(已给付300000元,尚需给付302188.23元)。

  上诉人郭希宽、杜新枝、姚策与被上诉人河南大学淮河医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郭希宽、杜新枝、姚策与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对于“错抱”的事实均不持异议。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对杜新枝、姚策母婴登记管理混乱,对“错抱”事件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河南大学淮河医院给郭希宽、杜新枝、姚策造成精神损害,应予以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审法院在综合考量本案的案件事实及损害后果、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后酌定河南大学淮河医院赔偿郭希宽、杜新枝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赔偿姚策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已经有所突破,对郭希宽、杜新枝、姚策给予了较大限度的保护,并无不当。郭希宽、杜新枝、姚策上诉称应再提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理由不能成立。郭希宽仅提供了收入证明,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其误工时间,不足以证明其因河南大学淮河医院的侵权行为导致的误工损失为11946元。河南大学淮河医院认可郭希宽存在2个月的误工期,一审法院据此认定郭希宽的误工费为6400元并无不当。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上诉人姚策与被上诉人河南大学淮河医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接生可谓健康所系,生命相托,承担着保护母婴安全的重大责任。人民群众期望医院在接生及母婴管理中特别严谨,特别负责,能够让母子一起平安出院。本案中,1992年,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对产妇和新生儿实行母婴分离方式护理(母婴不同室护理),存在对杜新枝、姚策母婴登记混乱和相关化验单缺失等管理上的重大过错,造成“错抱”姚策的事件发生。姚策生母杜新枝称其是肝病患者,但因“错抱”导致姚策自幼不能跟随其生父母生活,很难准确判断姚策肝病原因,影响了姚策加强预防和治疗自身肝病的机会。姚策找到亲生父母时,病情已恶化,影响其对肝脏移植手术的选择和实现。虽然“错抱”与姚策罹患肝癌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但是“错抱”影响了姚策一生的命运。亲情无价,生命至上。医院保障患者生命健康,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值得尊敬,而医院惟有谨慎尽责,方能避免过错和损害发生,赢得人民群众信任、理解和支持。

   本案中,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尽力帮助姚策寻亲,先行支付部分治疗费用,此担当精神值得尊敬,但是,河南大学淮河医院过错明显,造成的后果严重,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应为其过去未尽谨慎职责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姚策请求的赔偿费用属于正常治疗产生,治疗费用及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均在合理范围。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改判,支持姚策的上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