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

“配合执行工作,是应尽的义务”

2017-09-06 11:02:00来源:央广网河南分网

  央广网河南分网消息 近日,成都市某物业公司将前来执行公务的法官挡在门外,法院最终对其罚款20万元的新闻在微信朋友圈被转发阅评。目前,执行环境如何?9月4日,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法院执行法官在台前县一单位执行案件时,得到大力配合,有效加快了案件的执行进程。

  原告洛阳市某电气公司与被告洛阳市某自控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3月27日立案,以调解结案,被告方分3次将余款55万多元付给原告,但被告没有履行。

  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获悉,被执行单位地在台前县污水处理厂承揽了工程,且用的是申请人提供的设备。目前施工款还未向其支付。某电气公司遂向法院提出协助执行的申请。

  当天,执行法官在台前县找到污水处理厂一李姓负责人。执行法官出示证件后说明来意,要求冻结被执行单位的工程款。在看完相关法律文书后,该负责人说,协助法院执行工作是我们的义务,不容推辞,表示全力配合法院工作,在支付工程款时,按照法律文书,将款项打进指写指定账户。(张玉鲁供稿)

  相关法律:

  拒绝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一十六条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编辑: 张航
关键词: 成都市;物业公司;法院;案件;施工款

“配合执行工作,是应尽的义务”

近日,成都市某物业公司将前来执行公务的法官挡在门外,法院最终对其罚款20万元的新闻在微信朋友圈被转发阅评。目前,执行环境如何?9月4日,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法院执行法官在台前县一单位执行案件时,得到大力配合,有效加快了案件的执行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