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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溺亡 校外培训班负责人获刑

2017-08-09 17:01: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河南分网8月9日消息(本网特别报道组)正值暑假,忙于工作的家长无暇顾及辅导和管理学生,名目繁多的各类辅导班便如雨后春笋火爆异常,对应的寄宿培训班也很受家长的欢迎。这本该是个大好商机,但对于河南省新野县城关镇的张某来说,却因此惹上了牢狱之灾。

  2017年8月7日上午,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少审庭法官们来到上港乡岗南村村部,对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件进行巡回审判。为了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在开庭前法官们做足了准备工作,他们将开庭的地点选在了地处白河边、距离案发地仅一河之隔的岗南村,就是为了方便周围村民旁听。“这样的活动应该多搞几次,我们村离白河近,经常看到娃娃们假期去洗澡,也没有大人陪着,多危险!今天的事就是一个教训。”庭审结束后,准备回家的陶大爷边走边和新野县法院少审庭庭长鲁丽君说着自己的想法。

  为了扩大教育面,法官们特意提前向该县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的负责人发出通知,邀请大家前来旁听。原定在村文化广场进行的庭审,因大雨被迫临时转移到村委会会议室,但这丝毫不影响村民们旁听的热情,村委会会议室内座无虚席,连走廊里都挤满了群众,大家打开窗户透过窗子进行旁听。

  “我看到不少人都在玩水,想着他们在水浅的地方玩没有危险,就没有再去阻止他们,没想到还是出了事。”谈到当时的想法,被告人张某这样说。

  原来,张某在新野县北关小学西侧道内开办“北关某午托”,新野县沙堰镇六年级学生贺某利用暑假假期到该辅导班内学习,张某还负责贺某的吃饭和住宿。2016年7月28日晚7时许,因天气炎热,加之学生在培训班教室已经呆了一天,为了带学生乘凉和放松,被告人张某带领其开办的午托班中贺某等六名学生步行到白河湿地公园游玩。在白河边散步过程中,张某告知六名学生不准下水玩耍。看到河边许多市民在戏水消暑,该六名学生忍不住脱了鞋子在岸边浅水区玩耍,张某没有制止也没有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预防措施,仅站在岸边高处照看这六名学生。其中贺某在水中游玩时误入河底深坑不知所踪,同行学生告知张某后,张某向周围人求助并用手机拨打了110及119求救。

  因夜间视线不佳,且现场缺乏水性好的市民,大家只好等待专业机构救援。然而,五个小时后贺某被找到时已经是一具尸体。经鉴定贺某系溺水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主动到新野县公安局投案,并赔偿被害人贺某近亲属8万元。

  “我是为了让学生们凉快和放松的,本来是好意,结果自己放松了警惕,少看了一眼,少管了一句,出了这么大的事,我现在真的很后悔,请求法庭对我从宽处理!”最后陈述环节,张某痛哭流涕,懊悔不已。

  “我觉得这事儿怪老师,你开的培训班,还带学生去洗澡,出了事应该是老师负责!”,“孩子洗澡淹死了,家长肯定也需要负责任,毕竟是因为家长没有教育到位”,法庭辩论结束休庭间隙,张大爷和李大叔就对案件展开了激烈讨论。

  经过近两个小时的审理,法庭认为,张某因疏于监管致他人溺水身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但张某犯罪情节较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张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张某到案后认罪态度好,且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法庭综合上述事实判决张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期两年执行。

  “只因少看了一眼,获刑一年半,赔了八万元,真不值啊!”庭审结束,旁听的村民纷纷感叹。

  法官说法

  统计数据显示,我国每年有8万儿童死于意外伤害,意外占我国儿童死亡原因总数的26.1%,而且这个数字还在以每年7%-10%的速度增长,意外伤害已成为0-14岁儿童健康的第一“杀手”。每到暑期,都是青少年溺水、触电、交通事故等意外事故的高发期,作为青少年的监护人和监管机构的家长、培训机构,一定要提高警惕学生放假了,安全意识不能“放假”。

  新野县人民法院少审庭庭长鲁丽君解释说,本案中张某出于好意带学生游玩,但是放松了警惕,放任学生在浅水区玩耍,同时又疏忽大意没有时刻盯紧学生,导致溺水事故的发生。作为培训机构的负责人,张某对学生培训期间的安全负有监管义务,其因过失致人死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张某在案发后及时拨打报警求救电话,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且主动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征得了谅解,所以从轻处理。由此可见,一方面事前的疏忽要避免,让学生们远离河流、马路、工地、带电设备等危险区域,这是最好的预防措施。二是发生事故后及时救援或求救,事后的补救措施也很重要。开办培训班,一定要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通讯员 白丞博 )

编辑: 张航
关键词: 法院;暑期;溺亡;学生

学生溺亡 校外培训班负责人获刑

经过近两个小时的审理,法庭认为,张某因疏于监管致他人溺水身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但张某犯罪情节较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张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张某到案后认罪态度好,且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法庭综合上述事实判决张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期两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