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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分网 > 政法

商丘法院公布10起欠薪案件

2015-01-26 18:12:00  来源:央广网河南分网  说两句  分享到:

  央广网河南分网消息(通讯员 彭景元 杨委峰)近年来,为严厉打击恶意欠薪行为,有力维护城乡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河南省商丘市两级法院连续开展了6次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集中办理活动,成效显著。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来,商丘两级法院在日常刑事审判工作中高度重视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依法严惩了一批恶意欠薪者,仅2014年以来就审结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7起8人,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36人。为进一步营造打击恶意欠薪犯罪的高压态势,增强用工单位和人员诚信守法意识,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10起恶意欠薪典型案件。

  1.被告人徐中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夏邑县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11年10月份,被告人徐中科分别与某建设江苏有限公司和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协议,负责承建两公司在夏邑县龙湖明珠的建筑工程。工程完工后,两公司分别支付给徐中科549528元和561624元工程款。徐中科领到工程款后,拒不支付司某等29名工人工资352351元,并关闭手机后躲藏起来。一审法院于2014年4月7日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徐中科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罚金2万元。

  2.被告人沈献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宁陵县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12年2月份,被告人沈献宾与合伙人运某某经与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陵项目部经理徐某某协商,签订了水电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取得了宁陵县金顶双苑住宅小区的水电安装工程承包权。沈献宾组织农民工施工后,拖欠苗诗连等12人的工资报酬92045元,经宁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整改后,仍拒不支付并逃匿。一审法院于2014年6月13日作出刑事判决,认为被告人沈献宾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其合伙人在本案提起公诉前支付了劳动者报酬,沈献宾在庭审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沈献宾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3.被告人赵文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民权县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12年11月至2013年10月期间,被告人赵文昌在民权县北关镇王公庄村承包王公庄文化艺术社区的建筑工程期间,拒不支付何某等10余名工人的工资269890余元。经民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整改后,仍不支付工人工资,造成恶劣影响。一审法院于2014年7月9日作出刑事判决,认为被告人赵文昌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文昌有期徒刑2年6个月,罚金5万元。

  4.被告人张振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永城市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13年4月至8月,被告人张振海在永城市丰庄未来城工地承包工程期间,将结算的工程款偿还自己的房贷,拖欠卢某等人工资9.15万元未支付。在永城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其改正后,张振海采取躲避、藏匿等方法拒不支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振海支付了部分工资,并与工人达成协议,取得谅解。一审法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刑事判决,认为被告人张振海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张振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支付了部分工资并与工人达成了协议,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张振海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3年,罚金1万元。

  5.被告人王海军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永城市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12年11月至2013年5月期间,被告人王海军承包该市太丘镇兴旺家园建筑工程的木工活期间,无故拖欠高某某等47名农民工工资69178.50元拒不支付。后永城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先后下发了《劳动保障责令改正决定书》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王海军一直拒不履行处理决定,仍不支付工人工资,且王海军为逃避支付劳动报酬而逃往新疆。一审法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刑事判决,认为被告人王海军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法院遂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王海军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6.被告人洪龙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宁陵县法院一审审理查明,被告人洪龙珠在经营宁陵县龙珠运动制品有限公司期间,拖欠67名工人2014年3月份至5月份工资13万余元后逃匿,经宁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整改后,仍拒不支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洪龙珠已全部支付67名工人工资。一审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刑事判决,认为被告人洪龙珠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已全部支付工人工资,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洪龙珠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5000元。

  7.被告人吴举、张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永城市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11年3月23日被告人吴举、张冲承包该市芒山镇卫生院家属楼土建工程。2012年初起,被告人吴举、张冲一直拖欠工人工资未结清。2012年2月17日永城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发出责令改正决定书,要求二人将所欠40多人工资145427元交到监察大队。被告人未按决定书要求执行,且外出逃匿。2012年4月12日劳动部门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月17日将案件移交至永城市公安局。2012年11月23日被告人张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4年5月1日被告人吴举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吴举、张冲拖欠的工人工资已全部支付完毕。一审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刑事判决,认为被告人吴举、张冲的行为均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张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二被告人支付了拖欠的工人工资,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吴举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被告人张冲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8.谢信国、江见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睢阳区法院依据生效判决和执行人申请,于2014年9月30日对谢信国、江见民涉16起案件、欠劳动报酬6万余元一案立案执行。执行期间,谢信国、江见民均长期在外,个人财产经执行干警多方查找均无线索。2014年12月5日,执行干警获悉被执行人之一的谢信国已回到家中,经执行干警做工作,谢信国仍拒不履行清偿义务,法院依法作出对谢信国给予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谢信国被依法拘留15日后仍不履行清偿义务,态度蛮横。法院决定将16起案件的处罚措施分别予以实施,15天拘留期满后以另案对谢信国再处以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面对法院执行攻势和处罚措施的双重压力,被执行人谢信国最终表示愿意履行清偿义务,于2015年1月4日清偿了3起案件的债务29000元,并与其余申请人达成了还款协议。

  9.王如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睢县法院依据生效裁定和执行人申请,于2014年1月26日对王如一欠劳动报酬17000元一案立案执行。执行期间,王如一以在外地为由长期不予履行,故意躲避执行。2015年1月19日,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信息,睢县法院执行局干警将王如一从其躲藏的某窑厂抓获,并依法给予其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在拘留期间,王如一家人替其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该案执结。

  10.王继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夏邑县法院依据生效判决和执行人申请,于2014年12月5日对王继业欠劳动报酬11950元一案立案执行。王继业接到执行手续后迟迟没有履行清偿义务,也没有主动申报财产。执行干警通过各种途径均未查找到王继业的可供执行财产,其本人也故意躲避法院执行。2015年1月21日,执行干警获悉王继业行踪,并将其控制。在王继业仍拒不配合执行的情况下,法院依法作出对王继业司法拘留15天、罚款3000元的决定。

编辑:李强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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