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海口11月24日消息(记者蔡文娟)近日,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和海南省卫生健康委联合下发《关于印发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2021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从12月1日起海南省各级各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

为促进分级诊疗,《通知》提高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标准。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般诊疗费为15元/人/次(原标准10元/人/次),其中:医保报销13元(原标准报销 8元),个人支付2元(原标准个人支付2 元);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为10元/人/次(原标准6元/人/次),其中:医保报销9.5元(原标准报销 5.5 元),个人支付0.5元(原标准个人支付0.5 元)。为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通知》明确,二、三级医院选派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在职医师、退休医师、“候鸟”医师诊查费可按执业注册所在公立医疗机构标准执行。

省卫生健康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标准调整后,能够较好地体现基层医务人员的服务价值,在保持个人支付部分不变和不增加个人负担的同时,有利于促进基层服务供给和调动基层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省卫生健康委有关负责人同时表示,《通知》对二、三级医院医师在基层的诊查费收费标准进行明确,是对鼓励二、三级医院及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设特色门诊、科室的有力政策保障,将有力地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也将对加快实现基层首诊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