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海口11月7日消息(记者钟宁)为做好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和防止返贫工作,解决2021年过渡期医疗保障问题,海南省医疗保障局近日印发通知,对农村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给予医保资助,资助参保所需资金从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

通知明确,资助参保对象为农村特困人员、农村低保对象、农村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农村边缘易致贫户。

农村特困人员和农村低保对象由政府全额资助参保。资助标准为2021年度280元/人/年,2022年度320元/人/年。

农村返贫致贫人口、农村边缘易致贫户、脱贫不稳定户由政府定额资助参保,其中政府资助个人缴费标准的90%,个人缴纳10%。资助标准为2021年度政府资助252元/人/年,个人缴纳28元/人/年,2022年度政府资助288元/人/年,个人缴纳32 元/人/年。

资助参保所需资金从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对具有多重身份属性的人员,原则上按照就高原则资助,不能重复享受。

在待遇保障方面,2021年度农村特困人员、农村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脱贫人口住院、普通门诊、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医疗费用报销政策仍按脱贫攻坚期待遇政策执行,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突发严重困难户及农村边缘易致贫户住院、普通门诊、 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医疗费用享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常态化保障。

通知要求,要确保农村低收入人口应保尽保。做好农村低收入人口参保动员工作,确保农村特困人员、农村低保对象、农村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农村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应保尽保。

错过集中征缴期的资助参保对象,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缴费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追溯报销;已过征缴期新增纳入的资助参保对象,个人已缴纳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费用的,不再资助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费用。

对于已过集中征缴期新增纳入的突发严重困难户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可在认定后办理当年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自参保缴费之日起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