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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出台《行政机关联合惩戒暂行办法》

2016-07-11 11:51:00 来源:

  央广网天津7月11日消息(记者贾立梁 通讯员李彦 黄雁东)记者从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了解到,天津市日前出台了《天津市行政机关联合惩戒暂行办法》。该《办法》的出台,为建立全市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奠定了坚实的法制基础。

  为保障其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天津市先期集合市市场监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交通运输委等九个部门,组成联合工作小组,共同研究制定了九部门联合惩戒措施实施程序,并梳理了《惩戒措施目录》70条,涉及经营异常名录应用、限制政府采购、行政许可、荣誉授予、资质资格评定、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工程招投标等内容。

  在吸取九部门机制运行经验的基础上,《办法》形成了联合惩戒措施的目录管理机制。《目录》由各行政机关在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中的梳理汇集,内容包括处理机关、实施措施事由、实施机关、措施内容、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等。目前,正在开展全市各行政机关的联合惩戒措施梳理工作。并且建立了以“信用记录”为核心的联合惩戒数据库。各行政机关将符合《目录》规定的违法违规信息标记到市场主体名下,作为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形成联合惩戒数据库。数据库还涵盖了人民法院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来将以强制查询的方式,实施限制或禁止。各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资质认定、荣誉授予等活动时,要强制查询企业的联合惩戒信息,对失信企业和相关人员,实施限制或禁止。此外,通过信息传递,实现即时联合惩戒。行政机关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后,先记入其信用记录,再将信息递送其他行政机关,由其他行政机关即时配合实施联合惩戒。

  2014年以来,天津市委市政府立足“一个部门管市场”、“一个平台管信用”,由天津市市场监管委牵头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以“信息公示”为基础,陆续实施“风险分类”、“随机联查”、“结果告知”、“联合惩戒”等一系列创新举措,形成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完成闭环。其中的“联合惩戒”是最后的一环,是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重要手段。从2014年底开始,先后多次在全市各委办局范围内征集联合惩戒措施, 2015年11月,经市领导批准,决定采取分步实施的方案,分阶段推动建立联合惩戒机制。

编辑:贾立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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