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贵阳2月4日消息(记者邓万里)记者从贵州省林业局获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时享有依法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

   

  为更好保护野生动物、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贵州省林业局近日出台《贵州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补偿实施主体、补偿范围、补偿标准及补偿程序均进行了明确

  根据补偿标准,造成人身伤害的,医疗救治费由政府进行全额补偿,残疾补偿金按平均工资的1至10倍计算造成财产损害的,畜禽、特种养殖动物受伤的按所在县上年度市场价格20%进行补偿,死亡的按市场价格50%进行补偿;农作物、经济作物、经济林木损害的,按照所在县上年度该类农作物或者经济林木市场平均价格的50%补偿。

  据了解,贵州全省已知生物物种24547种,野生脊椎动物1053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106种其中,国家Ⅰ级保护野生动物18种,国家Ⅱ级保护野生动物88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