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央广网发 视觉中国供图)

央广网贵州11月30日消息(记者周娴 见习记者杨勇杰)近日,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贵州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出台,标志着贵州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制度进入规范化、常态化阶段。

记者了解到,为规范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适应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需求,进一步转变监管理念,优化执法方式,贵州省生态环境厅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结合贵州省落实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工作实际,在借鉴上海、重庆、云南等兄弟省市建立完善正面清单制度的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此办法。

办法规定,贵州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是指贵州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为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需要,按照规定程序确定、调整并在监督执法过程中予以优先保障或采取减少、免除现场检查等正面激励措施的企业名录管理制度。

办法明确实施正面清单坚持制定和实施正面清单制度应坚持公开公正、引导企业自觉守法与加强监管执法并重、严格规范执法与精准帮扶相结合、统一监管标准与差异化监管措施相结合的原则。

办法明确了生态环境部门内部职责分工。即:贵州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建立完善贵州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制度,并对各市、州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各市州生态环境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正面清单的筛选确定、调整、公示、发布、备案、信息维护等具体管理工作并按正面清单管理制度要求组织落实。

办法明确正面清单纳入条件包括:环境信用评价为A级的企事业单位或者符合六种情形的企事业单位,可以纳入正面清单。另外,在疫情防控等特殊时期,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将短缺药品、疫情防护物资等与民生保障密切相关、污染物排放量少、环境风险低、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企业纳入正面清单。

同时,还明确诸如因实施环境污染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自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5 年内的;存在恶意偷排、违法倾倒(填埋)危险废物、伪造监测数据、篡改台账记录、逃避环境监管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5 年内不得纳入正面清单;涉及生活垃圾集中焚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污水处理等行业的企事业单位;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企业不纳入正面清单。

办法还明确了正面清单调整的情形及程序,正面清单企业实施非现场执法检查为主的监督执法方式,纳入正面清单企业的激励措施等内容。下一步,贵州将推动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按办法要求推进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