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首页滚动

最高法等出台新司法解释 七重点明确信用卡犯罪

中广网 2009-12-15 11:08

[打印本页] [字号   ] [关闭]

    

    

  中广网北京12月15日消息(实习记者张雯)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11时18分报道,今天(15日)上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就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情况举行了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于明天开始施行。

  截止2009年第三季度末,我国已发行各类银行卡超过20.8亿张,银行卡消费额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占比近34.7%,与此同时,信用卡风险问题日益突出,信用卡犯罪手段不断向高科技、集团化、专业化、规模化方向发展,特别是一些违法犯罪分子进行信用卡虚假申请和信用卡套现等活动已发展到公开化、产业化,甚至与境内外伪卡集团及黑恶势力相勾结的程度。

  此次出台的《解释》共有八条,七个重点。第一就是明确了伪造金融票证罪中关于“伪造信用卡”的认定,以及伪造信用卡三个量刑幅度的适用标准,规定伪造一张信用卡即可构成犯罪。

  第二是进一步细化了“使用虚假的身份证名骗领信用卡”的规定,包括了违背他人意愿、使用他人身份证明和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而申领信用卡的行为。

  第三是规定了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涉及信用卡数量一张以上的,即可构成犯罪。

  第四是明确了为信用卡申请人制作、提供虚假资信证明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

  第五是明确了以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等方式进行信用卡诈骗犯罪的三个量刑幅度的适用标准,以及“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认定问题,明确了数额较大、巨大和特别巨大的具体定罪量刑标准,其中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就属于数额较大范围。

  第六是明确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三个量刑幅度的适用标准,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会被认定为为恶意透支,那么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

  第七是明确了使用pos机等方法进行信用卡套现行为,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那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pos机等方法恶意透支的持卡人,将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1张以上信用卡信息构成犯罪

  《解释》明确了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两个量刑幅度的适用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介绍说,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也是《刑法修正案(五)》新增加的罪名。《解释》第三条从“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和“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两个角度对该罪的两个量刑幅度作了界定,规定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涉及信用卡数量1张以上的,即可构成犯罪。

  使用POS机信用卡套现情节严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

  《解释》明确了使用POS机等方法进行信用卡套现行为如何定性处理的问题。熊选国说,《解释》第七条规定了对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以维护国家的信用卡管理秩序。

  两高明确"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犯罪三个量刑标准

  解释明确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三个量刑幅度的适用标准,以及“恶意透支”认定处罚的相关问题。

  熊选国介绍说,《解释》第六条第一款明确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主要构成要件,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作了解释,以区别于善意透支行为。第二款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规定了具体定罪量刑标准。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了“恶意透支”数额的认定以及在判决宣告前和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从轻处理问题,既严格控制刑事打击面,又突出刑事打击重点,充分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填写好友的邮件地址:(如同时推送多个邮件地址,请用“;”号隔开) 
责编:赵净 来源:中国广播网

中央台简介 | 网站简介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 | 版权声明
通信地址:北京复兴门外大街2号 中国广播网 邮编:100866
客服热线:86093114 400-668-0040传真:63909751
E-mail:cn@cnr.cn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 0102002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 版权所有(C) 京ICP证0901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