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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再陷诉讼漩涡 “史三八”状告不正当竞争

中广网 2009-07-30 1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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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广网北京7月30日消息(中国之声记者孙莹 实习记者李王颖)7月30日上午在北京朝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史三八医疗美容医院”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同行“伊美尔幸福医学美容专科医院有限公司”以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一并告上法庭。

  不正当竞争从何说起

  原告“史三八”医院诉称,为提高自身品牌形象于09年推出以“搜索史三八、美丽在眼前”为主题词的广告,为此投入了大量的广告费用,但广告未到达预期效果。原告通过市场调查发现第一被告通过百度搜索引擎利用“史三八”发布广告,“史三八”是原告的字号,现第一被告通过百度搜索引擎导致在输入“史三八”后,通过“史三八幸福”的关键词连接至第一被告的网站,消费者按照广告内容搜索“史三八”后,浏览的却是第一被告的宣传网站。第一被告通过这种方式发布广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欺骗了广大消费者,也严重的侵犯了原告企业名称权、存在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行为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原告还认为,第二被告与第三被告作为百度搜索引擎的共同经营者,对第一被告发表的广告内容应该履行审查义务,应该审查第一被告与“史三八”这三个字的关系,第二被告与第三被告并未履行该义务,因此应该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原告提出,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等共计528589元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双方围绕争议焦点展开辩论。

  焦点一:企业名称的字号的效力问题。即是说“史三八”这个字号的使用有没有侵犯原告的企业名称权。

  原告方坚持“史三八”是原告的字号,也是原告创办人史三八女士的名字,在百度上搜索“史三八”后出现的搜索关键词“史三八幸福”连接到的是第一被告的网站。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且经济损失后果已造成。

  “伊美尔”辩称在关键词设置中没有对关键词进行审核,这是公司在管理上的疏漏,但是不存在侵权行为。首先使用了史三八关键词但不存在国家互联网信息的相关规定中明令禁止的情况;同时企业名称字号是受到地域限制的,同一个字号各地都有使用者;而且链接行为不会导致网络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消费者完全可以辨别自己进入的是哪个网站。

  百度两家公司则辩称企业名称的字号的效力不同于商标,针对字号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有误认和混淆的条件,用户进入的第一被告的网站页面并没有与原告网站相关的任何事实,并没有把原告的字号作为自己的字号使用。同时提出史三八早在成为原告企业字号之前早就成为他人的商标了,所以原告没有权利阻止他人使用史三八商标。

  焦点二:在百度上的竞价排名行为与广告是否等同,是技术服务还是广告发布。

  原告认为百度进行的竞价排名就是一种广告发布行为,被告方通过网络技术对自己一方进行广告拦截,造成己方广告费用无效。应该适用《广告法》。

  第一被告“伊美尔”公司提供了技术服务费发票,证明其与百度公司之间是技术服务合同,而不是原告所述的广告发布合同。而且输入史三八字样后只有一个名称而没内容介绍,只是作为搜索结果中的一条信息。

  百度网讯和在线在答辩中说竞价排名作为一种技术服务属于得到认可的搜索引擎的范围,不是广告行为;另外史三八不符合百度特别注意的知名商标条件,不是百度明知和应知的内容,只有接到投诉才会处理,认为百度已履行了积极审核、积极停止的义务,因此认为本案不应适用广告法,而应该考虑《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3条。

  几方当事人在最后陈述中坚持自己的起诉意见和答辩意见,但最后接受了审判员提出的在法院主持下进行民事调解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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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时晨 来源:中国广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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