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记者/尚黎阳)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一起个人破产和解程序,当事双方经过协商,90多万元债务得以免除。这是《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实施以来,深圳首宗审结的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个人破产案件。

张先生曾是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为公司经营性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负债,经法院多次强制执行,未能全额清偿。目前,张先生已退休,主要收入为养老金、民政部门发放的高龄津贴,以及由法院依法扣划执行款项后按月划转的生活保障费。

今年6月7日,张先生向深圳中院提交个人破产和解申请。经审核确认,债权额为97万余元。综合张先生财产收入、债权债务情况、生活医疗需求以及家庭生活等情况,张先生在破产管理人的协助下,经与平安银行初步协商,达成和解方案:张先生履行5.2万元款项的支付义务后,剩余未清偿债务予以免除。平安银行于9月22日书面表决通过和解协议。10月8日,深圳中院裁定终结个人破产程序,由破产管理人监督和解协议履行。

该案承办法官介绍,这一案件充分体现了个人破产制度对“诚实而不幸”债务人的解困和救助价值,体现了个人破产制度对债务人的关怀保障,也为债权人节约了无意义追偿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