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发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10月1日起,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证明文件、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和商品房销售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要在现场进行公示。

 

  楼盘周边影响因素应明确告知
  《通知》要求,各区住建(房管)部门、市房屋交易监管中心(租赁所)要加强监督检查,督导属地企业按照通知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购房人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减少商品房买卖双方因信息不对称引起的矛盾纠纷。
  销售新建商品房时,企业应该在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和警示企业和销售人员信息、商品房项目信息、商品房销售信息,并在市、县(区)住建部门制定的网站公示这些信息。
  其中,在售商品房信息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证》等文件,商品房项目规划总平面图、楼幢建筑平面图、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间距、建筑层数、户型详图,房产测绘成果报告、公共配套说明、地下停车位平面图、人防区域平面图,停车位配比等材料。
  公示内容还包括可能影响居民生活的公共配套设施因素所在位置,诸如垃圾分类收集房、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等垃圾处理设施,配电房、变电箱、变压器,燃气供应站,公共厕所、化粪池等。项目周边影响因素,比如油气库站、危险品仓库及其他危险场所等也应公示。
  如有未建成招生的学校、幼儿园及尚未建成运营的机场、火车站、地铁站等,要明确告知购房者存在不确定性,不得欺骗或误导购房者。
 
  销售备案价等应现场公示
  针对商品房备案价等问题,《通知》明确,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证明文件、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和商品房销售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也要在现场进行公示。
  《通知》还明确,应当公示不拒绝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承诺书。公示配建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的数量、类型、区域位置、产权状况及物业管理模式。开发企业采取“可无理由退房”方式销售的,应明确退款时限。
  公示信息以及宣传单、推介书等宣传资料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合法。商品房销售广告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等有关规定。对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暂缓销售网签等措施。
  【记者】孙绮曼 董柳
  【通讯员】王君 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