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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地改车位,归业主所有!广东省工商局公布旅游类房地产类合同“霸王”条款

2017-06-08 10:20:00来源:广州日报

  随着私家车越来越多,不少小区的道路、绿地也逐渐被用作停车位。开发商利用这些新改的停车位收取租金,并通过合同来“明确”。事实上这已构成了“霸王条款”。因为规划内的车位、车库等归开发商所有;而由道路、绿地等开辟而来的则属业主所有。

  7日,省工商局向社会公布了15条旅游类、房地产类典型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据悉,广东省工商局组织全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了为期7个月的旅游类、房地产类合同格式条款整治行动,行动中收集到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涉嫌违法内容主要体现在旅游和房地产经营者通过格式条款免除自身法定义务、赔偿责任、违约责任,或加重合同相对方的责任,以及排除合同相对方知情权和解除合同的权利等情形。

 

  房地产合同“霸王”条款:

  改车位损业主所有权

  在一房地产买卖合同(附件)中,有条款内容:双方同意对合同第四条进行变更和补充:本房地产项目内停车场(包括地面停车位、地下室的车位、车库、商业会所)及其他出卖人投资建造且未分摊给住户面积的经营性房产和设施的权属归出卖人所有。出卖人有权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的方式进行出租。

  省工商局表示,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有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规划内的车位、车库等归开发商所有;而由道路、绿地等开辟而来的则属业主所有,该条款直接规定归开发商所有,涉嫌侵犯了业主所有权,排除业主的权利。

 

  旅游合同“霸王”条款1:

  夏令营迟到没收全款

  在一份《夏令营协议》合同中,有条款内容:甲方应于某年某月某日某时到集合地点准时集合出发。甲方未按时到约定地点集合出发,视为甲方解除协议,乙方不退还费用。

  省工商局表示,《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该条款约定甲方未按时到约定地点集合就解除合同,系较为苛刻的合同解除条件。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于解除合同的,如果甲方已经部分履行义务,如支付价款的,价款应当扣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或者合理费用后退还甲方。因此,该条款涉嫌排除甲方的权利,免除乙方义务。

 

  旅游合同“霸王”条款2:

  不可抗力旅行社免责

  在一份《旅游合同》中,有条款内容:如遇不可抗力因素而导致无法正常履行合同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省工商局表示,《旅游法》第六十七条分别对因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即使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履行合同,根据不同的情况,旅行社可能承担与其行为相应的责任,而该条款笼统约定旅行社不承担责任,涉嫌免除旅行社义务,排除游客权利。

编辑: 王雪薇
关键词: 广东;房地产;合同;霸王条款

绿地改车位,归业主所有!广东省工商局公布旅游类房地产类合同“霸王”条款

随着私家车越来越多,不少小区的道路、绿地也逐渐被用作停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