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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深圳公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方案 “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

2017-05-18 12:53:00来源:南方日报

  南方日报讯  深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终于确定了!昨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了《深圳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对改革的范围、基金筹集、待遇计发、关系转移接续、职业年金等政策进行了明确。改革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平稳过渡”的办法,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行政类和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怎么缴费

  个人缴8%,单位缴20%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按月缴纳。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计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由单位代扣,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新设立单位和参保单位新增的工作人员按照本人起薪当月的月工资核定。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特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不含节日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特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不含节日补贴)。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待遇如何

  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本意见实施后退休,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改革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平稳过渡”,改革前退休的“老人”保持原待遇水平不降低,按照国家、省等规定的项目(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加发过渡性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1%。其中,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

  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1.2%)。

  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其中,计发月数按国家和省统一规定执行。

 

  如何过渡

  “中人”有10年过渡期“保低限高”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在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的“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计发待遇(含职业年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0%。

  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其中: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2014年10月1日至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实施前退休的“中人”,根据国办发〔2015〕3号文及其他配套文件规定,相应调整在职期间的工资标准,按本意见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按“中人”的过渡办法重新核定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职业年金

  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

  在改革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为机关事业单位改革范围内的工作人员(不包括改革前已退休人员)建立职业年金。职业年金适用范围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一致。

  职业年金费用按月缴纳。个人、单位分别按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4%、8%缴费,全部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如何转移

  流动不同转移也不同

  《意见》提出,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2014年10月1日至深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实施前,经组织批准调动工作且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的,由调入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期间相应时间段的养老保险费。2014年10月1日至深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实施前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内工作人员,由原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期间相应时间段的养老保险费。

 

  问答

  A 改革前的政策怎么衔接?

  1、改革前已按《深圳市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社会养老保障试行办法》《深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等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有关规定参保缴费且被纳入本次改革范围的,对应时段视同缴费年限的个人缴费本息按原渠道退回。退回个人缴费本息资金由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支出,不足部分由市、区财政补足。

  2、原已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的在职人员,改革后按规定不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已在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领取退休待遇,此次不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范围的,基本养老金调整由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继续支付,今后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其余部分由财政或原单位继续发放。

  3、改革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编制内合同制工人(不含按合同制管理的原固定工),按照有关规定转续养老保险关系,改革前的缴费年限及个人账户储存额与改革后的合并计算;改革前已经退休的,不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继续按原渠道保障其养老待遇。

  4、改革前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离开原单位前工作时间按规定不能视同缴费年限的,可按改革前有关规定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一次性缴费。

  5、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期间的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结余部分并入改革后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使用,严禁挤占挪用,防止基金资产流失。

 

  B 如何计算缴费年限?

  改革后单位和个人都按本意见规定缴费的年限为实际缴费年限。符合本意见参保范围且2014年10月1日(简称改革时)在职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其改革前符合国家和省等合并计算连续工龄规定的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其改革前在企业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予以确认,并与改革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合同制工人(不含按合同制管理的原固定工)改革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予以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其他情形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按照国家和省等有关规定执行。

 

  C 什么情况下可以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

  记者了解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含视同缴费和延长缴费)不足15年,且未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在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领取条件时,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

编辑: 王雪薇
关键词: 深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