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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拟规定:港澳独资办培训机构 规模须不少于200人

2017-04-25 10:21:00来源:南方日报

  南方日报讯  24日,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公布《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独资举办非学历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拟规定,这些机构投入的办学实缴注册资金须在50万元以上,办学规模不少于200人,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具有中国国籍,且在中国国境内或香港、澳门定居。

 

  场所租赁期应不少于3年

  办法拟规定,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前海合作区独资举办非学历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由前海管理局审批,并抄送深圳市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和前海合作区综合执法等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可享受广东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扶持和奖励政策。

  但申报者应有办校资金、教师队伍,以及与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实训场地、设施、设备,并达到6个设置标准,主要包括:具有同时培训不少于200人的办学规模;租用的场所其租赁期限不少于3年;投入的办学资金,应当与办学层次和规模相适应,且实缴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并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在中国国境内或香港、澳门定居;专职教师人数一般不少于教师人数的1/3等。

 

  不得自行设分支培训机构

  尽管港澳服务提供者独资非学历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在前海开放了,但自编或者从境外引进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要报前海管理局备案。同时,办法拟规定必须在该局批准的办学地址实施职业技能培训活动,不得在其他地点自行设立分支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活动。

  如果出现下面这8种行为之一,前海合作区综合执法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行为包括:擅自分立、合并培训机构;擅自改变培训机构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骗取钱财;非法颁发或伪造结业证书、培训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管理混乱严重影响培训,产生恶劣社会影响;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以及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

编辑: 王雪薇
关键词: 深圳;前海;培训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