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广州3月30日消息(记者郑澍 通讯员赵雪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加快推进全市水环境治理(包括黑臭水体治理、城市内涝治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规范责任追究工作,根据相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日前,广州市委、市政府联合出台印发《广州市水环境治理责任追究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了责任主体以及追责情形、方式、程序等,令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政村及社区“两委”相关人员在水环境治理中行政过错追责将有章可循。
《意见》适用对象包括,参与水环境治理的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广州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污水处理企业及其相关工作人员,以及依法接受委托承担水环境治理工作职责的行政村(经济联社)、社区“两委”及其相关责任人员。
根据《意见》,上述单位及人员在水环境治理工作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工作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水环境治理工作任务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或较大损失的,应当予以追究责任。
根据《意见》,其基本原则将坚持依法依规、权责统一。切实做到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形式合法,确保权责统一。秉承客观公正、纪律严明。坚决惩治水环境治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工作失职渎职以及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等行为。鼓励干事创业、勇于担当。对在水环境治理工作中虽未实现预期目标,但勇于改革创新,依法依规决策,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责任人员,免予追究责任。实践“四种形态”、惩教结合。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推动水环境治理见实效。
据介绍,《意见》实施主体为各级负有水环境治理责任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是水环境治理责任追究决定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出责任追究决定等。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责任追究的实施工作。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水环境治理责任追究线索,由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实施;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水环境治理责任追究线索,由相关组织人事部门实施。
各级负有水环境治理工作责任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非本单位干部管理权限范围内的问题,应移交有权的责任追究决定机关处理。市、区水环境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发现水环境治理工作中存在本意见规定的问责情形,经调查核实,情节较轻,未造成不良影响或较大损失,需要给予相关责任人约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等处理的,可以直接作出决定;情节严重的,应移交具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处理。上级机关可直接办理下级机关负责的水环境治理责任追究事项。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意见》,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有本意见规定的责任追究情形,情节较轻的,应当给予约谈;情节较重的,应当给予责令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诫勉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停职检查、调整工作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免职、辞退等组织处理。
(原标题:广州出台《水环境治理责任追究工作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