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10月23日消息(记者王红霞)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是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对文物的保护力度,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管理制度也在不断完善。

近日,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总体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有关要求,深化文物保护领域“放管服”改革,促进文物保护行业健康发展,国家文物局印发《关于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调整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等级。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监理资质由甲、乙、丙三级调整为甲、乙两级。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由一、二、三级调整为一、二两级。

文物保护工程甲、一级资质审批机关为国家文物局,实行全程网上申报和审批。申请单位按照《国家文物局关于上线试运行全国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单位数据库和甲、一级资质单位在线管理系统的通知》(文物保函〔2019〕1253号)有关要求填报数据库,所报信息经审核通过后,可直接在线提交甲、一级资质申请,国家文物局依法审批办理。

文物保护工程乙、二级资质审批机关为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申请乙、二级资质的单位直接报请相应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批。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文物保护工程乙、二级资质申报审批相关流程、方式和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通知》明确,对现行《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文物局2014年印发)中关于资质标准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第(四)款,“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不少于3人”调整为“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不少于2人”。删除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四)款,“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不少于3人”调整为“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不少于2人”。第(五)款“具有10名以上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技术人员”调整为“具有8名以上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技术人员”。删除第十九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第(四)款,“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不少于3人”调整为“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不少于2人”。 删除第十八条。

《通知》指出,优化市场准入,调整文物保护工程分级及资质等级要求(详见附件)。三级工程(即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迁移工程、重建工程),其承担单位取消资质限定要求,鼓励具有文物保护专业能力和从业经验的单位参与。

据了解,文物保护工程分为: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