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鄂尔多斯8月10日消息 据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消息,为推动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工作取得实际效果,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工作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推动作用,解决公益诉讼生态损害赔偿资金的统一收取和管理,保障生态损害赔偿资金专款专用,近日,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与相关单位积极沟通协调,与旗人民法院、林业和草原局、财政局联合致函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并取得政府支持,同意设立生态损害赔偿保证金账户并下发《生态损害赔偿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对生态损害赔偿金的管理和使用作出了具体规定,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适用范围

  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办理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民事公益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收取的生态损害赔偿保证金适用本办法。

  资金来源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保证金来源主要包括:(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商确认的赔偿保证金;(二)生态环境损害诉讼中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赔偿保证金;(三)赔偿义务人自愿支付的赔偿保证金。

  资金用途

  该资金主要用于办理公益诉讼案件造成损害的修复和相关支出,以及异地修复生态环境支出的费用。

  接受监督

  审计部门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保证金收缴及支出情况进行审计。财政局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保证金的支出进行监管。检察机关对社会公开资金的详细使用情况和审计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委托修复生态环境

  由林业和草原局根据专家意见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修复方案和相关法律规定开展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修复工作。检察机关对生态环境赔偿保证金的使用实施法律监督。

  挤占挪用资金罚则

  对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该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生态损害赔偿保证金账户的设立,为进一步促进生态环境修复,实现公益诉讼的价值提供了有力保障。下一步,检察机关将积极落实《生态损害赔偿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加强对生态损害赔偿保证金监督管理,切实解决公益诉讼“最后一公里”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