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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员评论】职业打假存与废? 需市场法律双引导

2016-11-19 00:14:00 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11月18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央广夜新闻》报道,针对职业打假人的废存之争,央广夜新闻观察员张翼从职业打假人的发展变化角度来切入,他支持把职业打假人列为不适用消法的保护条例,因为许多案例表明目前的职业打假人,已经把打假作为一种可以市场化、资本化、盈利化、谋利化的一种手段和方式,甚至成为敲诈企业的一种方式。目前职业打假人群体的存在,更多的属性是属于依附于企业商业化的实现,而不是消费者权益的保障。

  观察员白中华提出了不同于张翼的观点,他不支持不保护这种职业打假人。

  他认为职业打假人的出现有两个条件,一是因为有假货,二是因为有打假有赔偿,这个是市场的需求,它是按照市场的逻辑诞生的一个职业。但是我们要讨论的问题是,道德是法律的底线,还是法律道德的底线,如果从法律上讲,我们必须看这个人的行为,他行为产生的效果是好的还是坏的,是否影响危害了公众利益,如果行为没有危害公众利益,只是想法不地道,我觉得你不能够用法律的手段来遏止这种行为和控制这种行为,道德的事归道德,法律的事我们就谈法律。

  张翼认为,职业打假人这个群体使一些合法性的商家受到影响,有一些小的问题也被放大,名以上是打假行为,现在已经成为一种黑吃黑的商业欺诈行为了,这值得我们警惕,所以消法这次在修法的过程中,不把它列入保护之列,就是因为它在过去的21年里面他的负外部性,已经胜过了他的正外部性。

  白中华认为,如果说职业打假人是用根本不是假冒伪劣的产品进行的这个行为,那法律一定会制裁它,但是如果假货问题确实存在,而应市场需求产生的职业打假消失了,从另一个角度来讲,就等于保护了造假贩假,让黑企业有了更广阔的生存空间。职业打假人这个职业或者这个行业需要规范管理。而不是说它的打假行为不受保护。

  只有当每个市场人或者社会人,都具有职业打假的能力,能像职业打假人那样遇假即打,才能让制假售假者真正付出惨重的代价,“天下无假”的目标才会有可实现的基础。

  正是基于职业与非职业,自利与公利,小众化与大众化的区别,才使得职业打假长期饱受质疑,也让其发展前景蒙上阴影。不过,作为特定历史条件下的现象,职业打假的存与废,都将引发法治社会下,如何提高社会整体效能的思考。

编辑:吴海波

关键词:观察员评论;职业打假;市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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